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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原主任受贿300余万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3-12-30 13:46:54
本网讯(赵曜) 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原主任王卫兵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3.05万元,其中退赃部分予以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王卫兵(男,47岁,正处级)担任郑煤集团内部结算中心主任,主要负责郑煤集团内部结算和对外融资等工作,有权掌控郑煤集团大量资金,与郑州各个银行之间都有不同程度的业务往来。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卫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0余次收受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某支行行长何某、副行长郑某、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某部总经理贾某某、民生银行某支行行长李某某、广发银行某支行行长邵某、兴业银行某支行行长郭某某、中国银行郑州某支行行长高某某等10家银行相关24人,所送现金、超市购物券(卡)共计303.05万元,为上述银行业务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王卫兵向纪检部门主动供述了其受贿40万元的事实,后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份自首材料,基本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卫兵家属向纪检部门退缴赃款200万元,检察机关追缴赃款26.11万元,并查封被告人王卫兵位于琼海市博鳌镇房产一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兵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卫兵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卫兵的家属主动退交大部分赃款,对被告人王卫兵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卫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卫兵构成自首,没有索贿,已大部分退赃,没有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兵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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