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寡妇改嫁女儿被扣 法庭争夺抚养权获胜诉
发布时间:2014-01-14 10:38:46


    本网讯(金龙 青松)  丈夫因病去世,年轻村妇改嫁时,原婆家人却将其女儿藏匿扣留不让带走,称系夫家骨肉不得改为外姓,由此引发一场抚养权争夺大战,面对婆家人在法庭内外的百般阻挠,村妇争取亲生女抚养权的愿望能否实现?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判令婆家人限期将孩子交还亲生母抚养。

  现年36岁的农妇范月娥系该县某村人,2004年与孟河结婚,次年育有一女。2012年,孟河病故,后范月娥经人介绍欲改嫁他人。夫兄孟山不让其带走7岁女儿苗苗,并将孩子藏匿扣留。范月娥多次要求归还女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孟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亲生女交还给她抚养。

  孟山辩称,范月娥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诉讼,也不具有监护能力,其要求抚养女儿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侄女系孟家骨肉,孟山夫妇因弟媳有病一直对侄女多有照顾并建立了深厚感情,故不同意将苗苗交给原告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苗苗祖父母均已去世;外祖父仍健在。范月娥父亲(苗苗外祖父)及其后夫皆支持其抚养女儿。庭审中,孟山为证实范月娥患病主张,申请法院调取范曾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病例一份。经质证,范月娥称曾有疾病属实但现已治愈;法官经询问发现其意思表示清楚。法院向孟山释明其对范之精神状况可申请省级政府指定单位鉴定,孟山拒绝申请鉴定。

  因当事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愿望,致使法庭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范月娥要求抚养女儿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孟山要求抚养侄女的心情和愿望虽可理解,但其称原告智力残疾、不具备抚养监护条件的主张,目前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且民法通则对未成人的监护人条件、顺序也有明确规定。故在原告已再嫁、父亲也健在等情况下,被告要求抚养侄女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将苗苗交还其生母抚养。(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