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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错写成“订金” 买家被少赔万元
发布时间:2014-01-03 17:01:08


    本网讯(何清洁)  “定金”和“订金”本只有一字之差,但承载的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此一“字”之差引发的合同纠纷。

  2012年10月12日,被告王宝(甲方)与原告李兆宝(乙方)签订协议,将自种的红富士苹果卖给原告,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了苹果的规格、数量以及采果的时间,并在协议约定,“订金:2012年10月12日付肆万元(40000元),余额装车付清”。 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了40000元给被告,在协议履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将优质果子出售给他人,为此,不再到被告果园收果,随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双倍赔偿原告8万元。

  温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协议中约定的为 “订金”,并非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字面理解,“订”的含义是订立、预定的意思,“订金”实际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有担保性质。

    法院据此认为该案中的“订金”属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将收取的40000元退还原告,并据此经多次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4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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