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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邕宁法院宣判一黑社会性质案 10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5 10:01:59
南宁市邕宁法院对被告人黄作敏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本网讯(赵高超 韦希) 12月24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广西隆安县屏山乡一涉黑团伙部分成员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等6个罪名,判处该团伙成员黄某敏、黄某安、黄某灿、罗某华、黄某坤、黄某宁、许某海、黄某涛、梁某峰、李某鹏等10人一年十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该团伙又一批成员获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广西隆安县屏山乡雅梨村的黄某团纠集本屯及部分附近村屯的人员,以暴力、胁迫手段,垄断经营屏山乡至广东的春运,垄断并低价收购松脂、辣椒等农产品,聚众赌博、敲诈勒索等据敛钱财。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黄某团及郑华某、黄正某、黄勇某(已判刑)相继为首,有数十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黄某敏、黄某安、黄某灿、罗某华、黄某坤、黄某宁、许某海、黄某涛、梁某峰、李某鹏伙同他人,参加黄某团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隆安县屏山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聚众赌博等犯罪活动,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邕宁区法院认为,黄某敏、黄某安、黄某灿、罗某华、黄某坤、黄某宁、许某海、黄某涛、梁某峰、李某鹏等人参加黑社会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等6个罪名均成立。 据此,邕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10名被告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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