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将预付款当借款起诉卖家 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13-11-19 10:21:25


    本网讯(汪次安 李细龙)  日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借款”并非借款,而是预付货款的案件。

    2010年元月份,原告何杨与被告周达、沈可口头约定由周达、沈可向何杨提供木材,何杨支付购买木材的资金,并约定了结算价格及装运费用的承担。2010年1月29日,何杨通过案外人连某将5万元现金转交给沈可, 周达、沈可于当日写下 “今借到何杨松木预付款现金伍万元整。”的借条一张给何杨收执。

    周达、沈可收到何杨的预付款后,于2010年2月份开始向何杨提供木材,直到2011年8月中旬为止,周达、沈可共提供了197立方米的松木给何杨,何杨也付清货款给周达、沈可。2011年8月25日,周达、沈可通过何杨雇请的司机骆某继续向何杨供应松木,截止到2011年11月17日,共向何杨提供了142.8579立方米的松木,但双方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反而何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达、沈可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 虽然其提供了《借条》,但结合原告借条中“今借到何杨松木预付款现金伍万元整”的内容和被告提供的《结算表》以及证人连某、原告雇请的司机骆某的证言来看,本案争议标的5万元是原告何杨通过证人连某支付给被告的松木预付款,并不是原告所诉称的是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从2011年8月25日到2011年11月17日止,通过原告雇请的司机骆某总共提供了142.8579立方米的松木给原告,虽然原告在庭审中称没有收到这么多的松木,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且已经支付了142.8579立方米的松木款给被告,依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之诉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