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出售水桶包安装 安装工坠亡商家买家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09 14:22:09


    本网讯(吴艳香)  五金店主曾星出售商品附带安装,被商家叫去的安装工路远定在工作时坠亡,就赔偿事宜,死者家属将店主和买家柳诗路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曾星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5496元;被告柳诗路应补偿原告路某等损失20000元。

    路远定系农民,平时会接些水电安装业务。被告曾星因经营销售水电设备、五金的原因与路远定发生业务联系,当买家购买水电设备需要安装时,常电话通知路远定前去完成,工资由曾星支付,但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2012年12月初,被告柳诗路的妻子来到被告曾星店里购买并安装不锈钢水桶,选定了一个型号为75的不锈钢桶。2012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曾星安排死者路远定用摩托车载着桶及配套材料前往柳诗路家安装,同时将一张写明不锈钢桶价格为220元及所需材料名称和安装工资50元的销售单交给了被告柳诗路,被告柳诗路协助死者路远定将铁架子和桶传至厨房顶后离开,回到杂房间做木匠,留下路远定一人在房顶安装。

    数分钟后,柳诗路外出找木料发现路远定从厨房顶坠落、躺在地上头部流血,便拨打了被告曾星和急救电话。之后,两被告一起将路远定送到医院抢救,路远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方调解,二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

    另查明,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656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1982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60元、医疗费1174.8元、交通费酌情考虑为500元,共计21832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柳诗路家因安装不锈钢水桶,与被告曾星协商购买水桶并安装事务,两被告间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被告曾星开具的销售清单,被告柳诗路享有不锈钢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负有支付水桶购买款的义务,被告曾星负有交付不锈钢桶并负责安装的义务;死者路远定受被告曾星安排到明显大于2米高处的厨房进行不锈钢储水桶的安装作业,安装工资由被告曾星支付,可认定死者路远定与被告曾星间存在完成某一单项事务的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在承揽过程中,死者路远定作为从事高处作业的成年人,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及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的规定,应当经过必要的岗前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行业作业证,而死者路远定在劳务过程中无证上岗,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明显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定作人的店主曾星,明知死者路远定无相应操作资质,仍安排死者前往高处作业存在选任过失;在承揽人劳务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条件,未采取合理的安全生产监控,对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确定为3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被告柳诗路对结果的发生无过错,但作为承揽合同的受益方,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对路远定的死亡作适当的补偿;同时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