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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斤猪肉钱动手伤人 卖家被判赔偿一千多
发布时间:2013-11-21 15:07:39


    本网讯(罗祥对)  村里邻居本来就应互相谦让,原被告二人却为了三斤猪肉钱,就冲动闹事,最后谁也没有落好。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处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赵英与被告刘富都是龙头山镇沙坝村的村民,被告刘富在集市上卖猪肉,赵英也常常去照顾刘富的生意。农历2013年9月13日这天,赵英照常去刘富那儿买猪肉,但由于当时买肉的人很多,赵英把三斤猪肉钱丢给刘富后就准备回家,被告刘富却说赵英没有付钱就把肉拿走了,两人就为了这点事发生了争执,最后还打了起来。事后经调查了解,证明赵英是付过钱的。后来,赵英因受伤住院花去治疗费1389元,出院后赵英多次找刘富要治疗费都没有结果,赵英于是提起了诉讼。

    在法官的调解下,刘富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当时自己就是一时忙晕了头,也不知怎么的就动了手,现在自己也很后悔。后来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富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赵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90元,并当庭给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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