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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诉还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2-25 14:02:07
本网讯(王萍 黄安) 两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却未通知债务人,法院判决驳回受让人还款的请求。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亮要求被告赵勇支付欠款15.8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勇与孙石奎是生意合作伙伴,被告赵勇长期向孙石奎购买模板。2013年3月9日,被告与孙石奎结算货款,经过结算,被告赵勇共欠孙石奎货款15.8万元,当天,被告赵勇出具了欠条给孙石奎。 2013年4月1日,孙石奎与原告汪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孙石奎将上述债权15.8万元转让给原告汪亮,孙石奎将被告赵勇出具的欠条原件交给原告汪亮。孙石奎与原告汪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没有通知被告赵勇,被告赵勇也没有到场签字。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汪亮也没有及时通知被告赵勇,一直到今年9月22日,原告汪亮才打电话给被告赵勇,要求被告赵勇还款。由于被告赵勇并不认识原告汪亮,也不知道原告汪亮与孙石奎之间债权转让一事,双方通话时间只持续了38秒,被告赵勇就挂断了电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汪亮承认自己与孙石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孙石奎没有通知被告赵勇。原告主张今年9月22日给被告打电话即行使了通知义务,该陈述与合同法规定的要求不符,故原告汪亮与孙石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及于被告,被告无需向原告汪亮还款。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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