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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伤依据被撤销 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2-25 11:29:03


    本网讯(毛伟)  起诉时所依据的工伤认定书已经被依法撤销,法院的诉讼便没有了依据。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诸金旺对被告铅山县顺达煤矿的起诉。

    原告诸金旺自2010年5月开始到铅山县顺达煤矿从事井下打钻工作。2012年3月16日,诸金旺经上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三期尘肺”。同年4月24日经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饶人社伤认字﹝2012﹞第247号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诸金旺于2013年5月8日依法向铅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年5月15日受理后至今未作出裁决。故诸金旺起诉要求顺达煤矿支付各项赔偿35万余元。

    另查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于2012年7月30日才向铅山县顺达煤矿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基于上述原因,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于2013年10月14日通知诸金旺、铅山县顺达煤矿饶人社伤认字﹝2012﹞第247号决定书已被撤销,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尚在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诸金旺以饶人社伤认字﹝2012﹞第247号决定书起诉被告铅山县顺达煤矿,而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被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撤销,原告以已被撤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在上饶市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生效后再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不服仲裁裁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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