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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前女婿还款 离婚协议成借款依据
发布时间:2013-12-24 16:20:46
本网讯(吴芹芹) “原告没有提供借据、欠条等借贷手续,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任何借贷关系”被告辩称。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原告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 2009年3月,被告童天祥与原告汪建民女儿汪淑华结婚。婚后因为生活所需,夫妻二人向汪建民借了2万元维持生计。2011年6月二人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了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男方向女方娘家借去的2万元由男方在四年内偿还,每年元月15日还5000元,到2015年必须还清”。然而两年来,被告童天祥对这笔债务却分文未还。 2013年5月,汪建民向余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童天祥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童天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建民借款本金2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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