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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订婚索高额聘金 协商不成被判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3-12-24 14:13:28


    本网讯(徐斌 黄安)  结婚本是一件美好的事,可借机敛财却是法律禁止的。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俞美英返还原告汪显亮见面礼4010元,返还金器吊坠一件、金戒指二件、金耳饰一件、金手镯一件、金项链一件(价值26298元),驳回原告汪显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1日,原告汪显亮与被告俞美英经媒人介绍认识,按照当地习俗,当天原告共给付被告及其父母、兄弟、侄子等人红包2380元,其中给付被告俞美英红包660元。

    8月13日,原告给付被告价值26298元的老凤祥黄金首饰(吊坠一件、戒指二件、耳饰一件、手镯一件、项链一件)。

    8月16日,原告再次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亲戚红包9350元,其中给付被告俞美英红包3350元。双方约定8月18日举行订婚,订婚当天原告方需给付被告聘金48000元、其他费用折合礼金38000元。

    8月18日,原告到被告家中接被告前去订婚,被告要求原告将事先约定的聘金48000元及礼金38000元给付后再前去订婚,而原告则要求被告先去原告家中订婚后再给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并进而争吵,订婚仪式未能举行。期间双方未同居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汪显亮与被告俞美英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没有办理订婚仪式,也没有同居生活,原告按照习俗花费红包11730元及给付被告价值26298元的金器,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建立婚约而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俞美英按习俗收取原告的金器应返还给原告,原告诉称先后给付被告红包11730元,其中除被告收取的4010元应予以返还外,剩余7720元系原告为建立婚约而给付被告家人及亲属的人情往来,并非被告个人收取,且已散发出去无法收回,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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