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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一镇长受贿4万多元二审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13 10:51:46
本网讯(黄秀草 黄莉莹) 曾为广西百色市某镇镇长的岑士虎于2003年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受贿40473元人民币。日前,广西百色中级人民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判处岑士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查明,2003年周高星找到时任镇长岑士虎申报退耕还林指标时,承诺将岑士虎算一份,周高星获得150亩退耕还林指标。在实地设计时,周高星将150亩退耕还林指标地化分为两小林班签订合同,其中一小林班面积为78亩,用其爱人李要志曾用名李琪为经营者;另一小林班面积为72亩,用其爱人李要志名字为经营者,而实际实施该工程系周高星。次年,周高星依据该工程合同得到国家粮食补助。 从2004年起,国家将退耕还林补助改为现金补助,每亩补助金210元、管护费20元。周将户名李要志帐号为64650110006xxxx的退耕还林(72亩)专用存折交给岑士虎,每年由其妻李兰金携存折与周高星一起到乐业县新化信用社领取补助款,从2005年至2009年共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和管护费81360元,扣除群众分成35127元和管护费5760元,岑士虎实得退耕还林补助款40473元。案发后,被告人岑士虎已退赔赃款。 法庭上,岑士虎辩称其与周高星等人一起合伙承包退耕还林,其对经营的退耕还林地进行了投入、经营和管理,承包期间发生多次纠纷,其均参与调解处理,在政府部门的参与下,较好地处理了与群众之间争议,使退耕还林承包工作顺利实施; 其所获的40473元, 是实施退耕还林所获得的国家补助款,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是其合法的收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岑士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47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经查明,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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