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利用职务便利收钱财 管理中心主任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12 09:39:47


    本网讯(廖长春)  11月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官远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官远明在担任泰宁某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个体户租用泰宁某管理中心的场地和店面的过程中及在申报补贴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钱款共计4.9万元。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官远明向纪检部门退出全部赃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官远明在担任泰宁某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