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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经侦队长办案期间两头受贿被判刑6年
发布时间:2013-11-26 10:15:24


    本网讯(储德水)  姜钟华是某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从警20余年,曾侦破多起多起大案,也曾被单位和上级单位荣记个人三等功和二等功,就是这样一位公安战线上的功臣,却没有坚守好法律的底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被法院判刑,从功臣到阶下囚的蜕变,令人惋惜、叹息、深思。2013年10月15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法院审理了姜钟华受贿一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姜钟华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2011年12月底,横峰县某公司经理郑小强涉嫌合同诈骗罪,该案立案后,郑小强被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强制措施,被告人姜钟华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多次向郑小强的妻子刘某暗示行贿、索取贿赂,刘某先后送给被告人姜钟华17万元,并对被告人姜钟华表示若将郑小强成功取保,将再送其10万元。郑小强被取保后,检察院作出该案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被告人通过第三人告知郑小强,案件已经了结,应再次送钱,后郑小强又送了被告人姜钟华4万元。经查,被告人在2012年姜钟华还收受郑小强合同诈骗案中受害人龚某贿赂总计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检查机关投案自首并退清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钟华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总计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退账款,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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