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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为民办事收"服务费"5.4万构成索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3 16:31:59


    本网讯(莫小辉)  做官就要为人民服务,就要甘当人民的公仆,可是却有一些为官者利用自己的权利和便利捞取好处。广西富川一村委副主任在帮助村民申请房改补贴成功后,向得到补贴的农户每户收取2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服务费”,共索得人民币5.4万元。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明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涝溪村委副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富阳镇涝溪村委南卡村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中,以村委接待费名义,向得到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的第六组九户农户索要人民币54000元,占为已有。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明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明身为村委副主任,在协助富阳镇人民政府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邓明索取贿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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