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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让后难讨要 男子起诉索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11 15:50:09


    本网讯(刘厚起)  一男子受让债权后起诉债务人要求支付欠款,但债务人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法院判决被告龙江云支付原告杨志刚欠款30000元。

    2010年12月13日,被告龙江云因在汤某处购买若干花炮而欠下汤某30000元货款,并由龙江云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汤某货款30000元,定于2011年2月1日前付清”。2011年8月,汤某因在杨志刚处购买引线而欠杨志刚引线款36000元。

    2012年3月20日,原告杨志刚向汤某催收货款时,因汤某暂经济紧张,只支付了6000元货款,但经龙江云、杨志刚、汤某三人协商,汤某将其享有的对龙江云的30000元债权转让给杨志刚,三人均在欠条上签字确认。2013年7月,杨志刚向龙江云催收货款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龙江云对上述债权的转让和杨志刚的原告主体资格没有异议,但却认为欠条上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已经两年多了,此债权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将其享有的对龙江云的30000元债权转让给杨志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通知了龙江云,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现该债务已经到期,龙江云依法应当向杨志刚支付欠款。

    法院认为,龙江云以本案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2012年3月20日,龙江云知悉本案债权转让一事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3月20日起中断并重新计算,故本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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