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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具备欠条形式要见 商家起诉索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3-12-06 15:26:29


    本网讯(刘厚起)  起诉对方要求支付货款,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却不具备欠条的形式要件。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勇胜起诉称,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武革林向其多次购买生产花炮用的引线。2012年1月26日,双方经结算,武革林尚欠其引线款34500元,并由武革林出具了一张“欠条”。事后,武革林一直未支付该引线款,故原告王勇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武革林支付引线款。

    庭审中,武革林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否认,称其并未欠王勇胜引线款,王勇胜提供的条据根本不是欠条,不能证明武革林欠其引线款,请求法院驳回王勇胜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勇胜向法院提交的条据只写明“武革林引线款34500元”,该条据上虽有武革林签字确认,但条据没有抬头,条据的性质无法确定,不具备欠条的形式要件,不能说明该条据是欠条;现被告武革林对该条据提出异议,故原告提供的条据不足以证明武革林欠王勇胜引线款的事实。

    后经法院限期补充证据,王勇胜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王勇胜应当就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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