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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陪舞意外受伤 陪唱女起诉宾馆获赔款
发布时间:2013-12-11 14:36:06
本网讯(芦萍 姚伟华) 许昌某宾馆休闲会所陪唱女在陪客人唱歌时,因突发意外导致手腕、手掌受伤并构成伤残,陪唱女遂以与宾馆形成雇佣关系为由,将该宾馆及客人告上法庭,要求该宾馆承担责任并赔偿其各项损失近18万元。此案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许昌中级法院二审,12月6日,陪唱女、宾馆、当事客人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当事客人赔付陪唱女6万元,宾馆赔付陪唱女4万元,案件得以彻底了结。 陪唱女意外受伤 构成伤残状告宾馆 今年22岁的晓菲(化名)是某宾馆商务娱乐会所的陪唱女。2010年2月10日晚,李某和另外两名朋友到该宾馆商务休闲会所KTV唱歌,要求有女孩陪唱。应李某要求,该宾馆商务会所遂安排晓菲和另外两名女孩儿陪着唱歌、喝酒、跳舞。 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邀请晓菲跳舞时,因喝酒过多,在跳舞中身体失去控制,向后摔倒在包厢的玻璃墙上并将玻璃墙撞碎。李某的后背被碎玻璃扎伤,而晓菲也被李某拉倒,左手腕被碎玻璃划伤流血不止。事故发生后,晓菲及李某被送往许昌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晓菲被诊断为:左手长肌腱断裂、指屈肌腱移行部挫裂等,晓菲住院22天,共花费医疗费8378.83元,其中李某垫付3500元。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晓菲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晓菲出院后,多次找某宾馆及休闲会所,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各项损失,而某宾馆却认为,晓菲受伤是因为李某行为所导致,与宾馆并无关系。在屡次遭到某宾馆拒绝后,无奈之下,晓菲将某宾馆与李某告上法庭,但却以与宾馆有雇佣关系为由只要求某宾馆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18万元,并未对李某提出具体赔偿数额。 是否雇佣关系,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魏都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经调查查明,晓菲所在的商务休闲会所系某宾馆开办的分支机构,晓菲在该会所陪客人每消费100元,自己提取90元,剩余10元交给所在的商务休闲会所。 在审理中,某宾馆辩称,此案应为健康权纠纷,李某是原告晓菲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由李某对晓菲进行赔偿。晓菲与宾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宾馆也不是直接侵权人。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宾馆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证明商务会所与宾馆签订了承包协议,商务会所承包了该宾馆的部分房屋,商务会所与宾馆是合作关系。而晓菲是商务会所组织的人员,非宾馆职工。 针对宾馆的辩称与出示的证据,晓菲并不予以认可。晓菲认为,协议书不真实,是宾馆为逃避责任后补的,且协议无公章及签字,宾馆收取的承包费收款收据也无公章,故宾馆出具的此组证据缺乏真实性。 被告李某则辩称:他对晓菲的受伤没有过错,晓菲受伤为意外事件。晓菲是宾馆的雇员,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此案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宾馆赔偿 二审调解宾馆、客人四六担责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许昌某宾馆开办的商务休闲会所工作,接受该会所管理,并约定了收入分配方式,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因该会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应视为被告许昌某宾馆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被李某拉倒受到伤害,其要求被告许昌某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不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许昌某宾馆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宾馆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告李某追偿。被告许昌某宾馆辩称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许昌某宾馆支付原告晓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1599.75元。 一审后,许昌某宾馆不服判决,以宾馆与晓菲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许昌中级法院认为,此案晓菲与宾馆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无法认定,但宾馆对晓菲受伤之事存在管理责任。为此,许昌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多次调解,后某宾馆与李某、小菲三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某宾馆赔偿晓菲4万元,李某赔偿晓菲6万元,此案最终得以彻底结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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