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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已过债权人起诉索债 担保人被判免责
发布时间:2013-12-13 14:15:53
本网讯(毛伟) 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免责。 2011年04月10日,周海因周转困难,向丁丽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04月10日之前。周海出具欠条,周希花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海向原告丁丽借款五万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希花未与原告约定担保期间,故被告周希花的担保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2年04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09日;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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