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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质押借款20万 债务人到期未还失爱车
发布时间:2013-12-11 14:23:14
本网讯(朱黎源) 刘卫向李生借款20万元,并以奥迪Q5进行质押,未在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李生与被告刘卫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的奥迪Q5车辆质押协议有效;二、被告刘卫、彭明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奥迪Q5车辆过户给原告李生。 2011年4月20日,被告刘卫首付25万元,以被告彭明的名义购买奥迪Q5小车一辆,车牌照为粤A539QB,并以彭明的房产在银行进行抵押,银行按揭贷款的月供由刘卫负责,车辆行驶证以彭明的名字办理,按揭贷款月供结清后,由彭明将车辆过户到刘卫名下。如刘卫拖欠银行按揭贷款,彭明有权处理车辆。 2011年12月14日,彭明用上述车辆抵押向案外人徐军借款20万元,期限为1个月。因彭明到期不能还款,应刘卫要求,李生向刘卫提供20万元借款,从车行赎回车辆。 2012年3月26日,刘卫与李生签订质押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刘卫同意李生使用质押车辆,如果刘卫一直负责对该车月供,刘卫只要支付李生所付的200 000元加利息(按月息1.2%),可随时赎回该车,如果刘卫断供银行按揭贷款三个月以上,刘卫不能再赎回该车,以后月供由李生负责,该车就归李生所有,月供结清后,(李生可以按原月供也可选择一次性付清),刘卫无条件将该车过户给李生。 该协议签订后,李生向车行付款200 000元,从车行为刘卫赎回了车辆,该车辆归李生使用。后来刘卫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偿还李生欠款,也没有按月支付银行按揭借款,李生按协议书偿还刘卫拖欠的全部按揭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0 3359.75元。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刘卫与被告彭明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奥迪Q5粤小车是以彭明名义购买的,但购车款的首付25万元是由刘卫支付,银行按揭贷款的月供亦由刘卫负责;且银行按揭贷款结清后,该车应过户到刘卫名下,所以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应认定为刘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刘卫有权对该车进行适当处分。 法院同时认为,彭明将上述车辆抵押给车行,从徐军处借款20万元,到期不能偿还,实际上侵害了刘卫的合法权益;为赎回车辆,刘卫向原告李生借款20万元,清偿了彭明所借车行的20万元借款;刘卫与李生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的车辆质押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质押协议应确认为有效协议,双方依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刘卫收到李生提供的20万元借款后,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又没有依约交纳车辆银行按揭借款的月供,己构成违约。现车辆的银行按揭借款己由李生结清,车辆的实际价值与李生所拥有的债权相当,且刘卫明确表示同意将该车折价抵偿给李生。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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