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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起纠纷 借款人不能证实借条为假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3-12-11 11:42:50


    本网讯(张振伟 肖胤杰)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看似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却为了证实该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福珍偿还原告李来文借款3400元。

    原告李来文与被告王福珍因生意相识,后被告王福珍向原告李来文借款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在2012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福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写及按捺,且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两次申请对原告李来文提供的借条中“王福珍”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第一次鉴定因被告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又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福珍向原告李来文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逾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写及按捺的抗辩,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在提出对借条上的签名及按捺手指印进行鉴定之后,未交鉴定费导致鉴定不能,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举证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应属无效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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