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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因借款反目 利息计入本金牟利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02 11:06:45
本网讯(黄聪 刘兴) 因叔叔经商亏本无钱偿还债务,侄子应叔叔的请求帮其归还了欠款,并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后来发现叔叔欠债太多,侄子为保护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被告李雷强与原告李沙沙是叔侄关系。2009年2月,被告因经商欠债无偿还能力,应被告的要求,原告替被告归还了欠款62954元。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两年利息共计30216元,同时承诺其中15108元由被告返回上海后立即汇款归还,另15108元在清明节时归还,否则按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本金62954元仍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借期为一年。 被告同日出具三份欠条给原告。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到李沙沙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零捌元正”、“今欠到李沙沙人民币陆万贰仟玖佰伍拾肆元正,借期壹年,月息贰分。”还有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沙沙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零捌元正(清明节未还,月息壹分生效)。”此后,被告未按时还款且与原告没有联系。原告后来发现被告欠债太多,不可能按时还款,为保证债权能实现,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代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2954元及其双方约定的利息,予以支持。 另30216元是由借款62954元产生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故原告主张15108元按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判决:一、被告李雷强偿还原告李沙沙借款62954元及自2011年3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二、被告李雷强偿付原告李沙沙自2009年2月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0216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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