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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拒还款 担保人被判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3-12-09 09:27:12


    本网讯(易俭国)  借款人以丧失偿还能力为由,拒不还款,债权人因此将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郑志强向原告郑明生偿还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郑明生与被告郑志强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8日,被告郑志强介绍李建荣向原告郑明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愿提供担保。借条约定: 该笔借款于2013年7月份前归还,按照月利息200元计算利息。被告郑志强自愿在借条中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郑明生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郑明生与被告郑志强之间形成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视为被告郑志强就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郑明生要求被告郑志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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