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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未约定 保证人被判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3-11-29 10:52:18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黄忠和以经营为由向唐露借款40000元,并由阳芳平担保,借款后,黄忠和下落不明,出借人唐露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阳芳平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阳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唐露借款本金40000元。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黄忠和以经营为由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唐露现金人民币共肆万元正  是实”,同时被告在借条右下部“担保人”一栏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讨,黄忠和与被告均未返还原告借款。

    法院认为,黄忠和以经营为由在原告唐露处借款,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唐露催告后,黄忠和应当返还借款;被告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对保证方式和范围没有约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原告可以要求黄忠和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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