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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后“失踪” 债权人起诉获维权
发布时间:2013-11-26 10:48:08


    本网讯(雷志良 郑彪)  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先生如愿要回了借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小黄因承包工程急需用钱,分四次向原告刘先生借款共计20万元。因房产证尚未办好,小黄便向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一张位于城南路小黄现住房为小黄所有的证明,交给刘先生,表示用该房抵押借款。

    刘先生拿到这张证明后,糊涂地把款借给了小黄。然而,到今年8月,小黄就不再支付借款利息了,刘先生也一直联系不上他。刘先生经多方打听得知小黄所谓“抵押”给他的房产是小黄父母所有且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害怕血本无归的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小黄告上法庭。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小黄承认借款的事实,双方达成按期还本付息的协议。刘先生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承办法官在分析该案时指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用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本案中村委会没有资格出具这样的房产证明,出具的房产证明也是无效的。用这样的证明刘先生是无法实现他的抵押权的。如今,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款给他人应当要求他人提供相关的担保,如果提供抵押物的,则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最大限度规避借贷风险。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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