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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称钱被骗拒还款 出借人起诉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3-11-26 16:28:05
本网讯(赖见兴) 11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先生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陈先生借款30000元按月利率2.05%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12年9月20日,被告张先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先生借款30000元并立下借条为据,双方约定每月利息750元,按月支付,借期一年。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后,被告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间的利息,共计6700元。 2013年7月之后,被告张先生谎称被人骗走几万元,无钱还原告为由,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并且此后被告采取关手机、拒接电话、离家逃债等方式,拒绝与原告联系,致使原告无法向被告追索欠款。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张先生向原告陈先生借款30000元并立具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借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应按月利率2.05%计算。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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