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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调研
作者:孙馨 周蒲丰 廖刚 罗天华 发布时间:2013-11-27 10:14:49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是否“弘扬法治精神”,如何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事关法院文化本身的价值问题,而且是事关如何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文化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弘扬法治精神的重大问题。1999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在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指引下,结合审判职能,对“弘扬法治精神”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由于各法院对“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律、特点认识不足,以及各法院在地域上、文化上的差异,着力点不同,在实践中表现出不同做法,不同问题。近年法院开展文化建设的情况表明,一些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多注重“育人”、“兴院”或“队伍建设”,未将“弘扬法治精神”提上“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正式日程。有的法院在“文化建设”中,虽做了“弘扬法治精神”的工作,但对“弘扬法治精神”突出不够;有的法院因“弘扬法治精神”而伤及“法院文化建设”,多数法院未将“弘扬法治精神”列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导致“法院文化”对“法治精神”的体现不强,限制了法院文化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弘扬,也不利于“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发展。正确认识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律特点,使“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弘扬法治精神神”两者有机结合,使“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得到协调弘扬,使“法院文化建设”在“弘扬法治精神”中得到健康发展,已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及其积极意义 “弘扬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新提法,是继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新命题。一般认为,“法治精神”的内容主要包括“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作为一种状态,指“弘扬法治”的决心、态度;而“法院文化”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人民法院自己对自己工作中已经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称呼和认同。到目前止,在“弘扬法治精神”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决心,“法院文化”经审判机关近年的建设,已成雏形,正在丰富发展。“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和实践,是对人民法院“弘扬法治精神”的载体、手段的丰富,对人民法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思想内容的丰富。 (一)“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 在我国,“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在前,“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在后,将两者联系起来提出,又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之后。 “弘扬法治精神”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演变而来。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7年10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至此,“弘扬法治精神”正式成为执政党对全社会的一种要求,成为各行各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向性内容。 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则产生于2005年。2005年7月2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关于提高法院文化品位、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报告》上批示:“要把加强文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 2009年4月,在全国法院工作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讲话中首次将“法院文化建设”单列。2010年1月,王胜俊院长对法院文化建设和新成立的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工作批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由此可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和单列,从2005年开始,发展到2010年1月,经历了一个被认识、被确认、被单列的过程,但均未将“弘扬法治精神”列入“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将“弘扬法治精神”列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又在将“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法院的一项 “单项工作”之后提出,此前,且是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锁定在搞好法院的“队伍建设”上的。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同时提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18日在天津举办的“大法官研讨班”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王胜俊院长在“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在论述“把握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时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在论述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时,要求各级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重点把握好”“弘扬法治精神”。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培训会上的讲话,第一次把“弘扬法治精神”确定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确立了“弘扬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还明确了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的一些主要内容。王胜俊院长强调,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大力弘扬崇尚法治的精神”,“要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精神”,“要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在此之前,“弘扬法治精神”虽未明确作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但“法治精神”的一些内容,“弘扬法治精神”的一些做法,已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有所体现。如有的地方法院在“文化建设”中,要求法官“精心开好每一个庭,规范制作好每一份裁判文书,重视每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按规定办好人大、政协的每一件议案、提案”,“不让业外不良之风在我身上出现;不让法院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坏”等等,就是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和“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体现。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在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建设“法院文化”的基础上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出和演变的过程表明:1、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由法院的“司法”性质和法院文化的性质所决定;2、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是人民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性质、特点认识深化的结果;3、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与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一样,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是一项开创性工作;4、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在弘扬方式上,要如何体现“法院文化特点”未引起足够重视;5、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既要体现“法治精神”的内容,又要遵循“文化”的建设规律;6、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要处理好与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等工作的关系。 (二)“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无论是对“弘扬法治精神”或是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无论是对人民法院“内强素质”或是对人民法院“外树形象”,都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1、对“弘扬法治精神”的积极意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虽然不改变“法治精神”的内容,但要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形式和手段予以丰富,对弘扬法治精神表现出以下积极意义: ①可丰富“法治精神”的载体。精神是蕴藏在物质和行为中的思想、状态。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必然对“法治精神”的存在方式进行文化性改造,使之从法院的“司法式”的存在,变为“文化式”的存在,从法官的“工作式”的存在变为大众可以接触得到的“文化式”的存在。“法治精神”内容载体的这种扩展,将为弘扬法治精神的空间拓展、强度增加,发挥基础性作用。 ②可增强“弘扬法治精神”的普适性。一种正确的思想,只有搭载在使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中,让群众便于掌握,让群众能掌握,最终使群众掌握,才能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通过“文化建设”进行“文化性”包装、改造后,其艰深的内容就会变得通俗易懂,变为大众化,变为让一般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易于一般群众理解接受、遵守崇尚,发挥作用。 ③可增加“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突出法治精神,会使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大大增加,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会因法院文化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的增多而增多。如审理一件案件,只是按部就班的工作性操作,其所包含的法治精神就只能教育影响参加诉讼和参加旁听的群众。如把审理案件的情况“文化化”,或制成视频、或制成音频、或制成网稿,将其放在相应的媒体上播放,其包含的法治精神就会感动、教育所有观看此案件审判视频的人,所有聆听此案庭审录音的人,所有查看此案网稿的人,其所表现的“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便会大大增加。 2、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会对“法院文化”产生丰富内容、提高品位、提高社会价值等积极作用,会对“法院文化建设”产生明确方向、突出重点等积极作用。 (1)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法院文化”可产生以下积极作用: ①可突出“法院”的性质特点。在法院文化中突出法院的性质特点,表现法治精神,可以彰显法院的“司法”性质和特点。如彰显法院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司法为民的人民性、公正性等,可彰显法院审判重证据、重事实、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不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特点。这一特点,将区别于其他社会文化。 ②可提升“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法院文化”会因“弘扬法治精神”而增加“法治”方面的内容、思想,从而扩大“法治”的社会影响,助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落实,增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功能,提高“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 ③可丰富“法院文化”的思想内容。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必然要求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文化中,在突出“司法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要弘扬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增加“法治”和“法治精神”的元素,这就丰富了法院文化的思想内容。 (2)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可产生以下积极作用: ①明确“弘扬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地位。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的提出,明确了“弘扬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使命”地位,“弘扬法治精神”从此成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历史性的责任。 ②明确了“弘扬法治精神”与“凝聚法院队伍”、“提高司法公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关系。“凝聚法院队伍”、“提高司法公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都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但在“使命”与“任务”的比较中,“使命”应高于“任务”,“任务”要服从、服务于“使命”。这就明确了弘扬法治精神与凝聚法院队伍、提高司法公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从关系。 ③突出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的重点。这个重点就是体现法治精神,正确、全面表现“法治精神”的内容,表现弘扬法治精神的信心、决心。 3、对增强法官干警素质的积极意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法院干警可产生以下积极意义:⑴可增强法官干警的“法治”意识;⑵可增强法官干警“弘扬法治精神”的历史责任;⑶可增强法官干警弘扬法治精神的能力。 4、对提升法院对外形象的积极意义。将“法治精神”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思想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加以“弘扬”,对提升法院形象,可产生以下积极作用:(1)对社会“弘扬法治精神”起示范、引领作用,产生示范形象;(2)可丰富法院的法治形象,使法院法治形象更饱满;(3)可提高法院法治地位,使法院法治形象更高大、更具影响力。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将“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联在一起,并将“弘扬法治精神”确定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找准了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结合点,是对“法院文化”本质、内涵的揭示,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目的、任务认识的深化及其规律性认识深化的结果。将“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相结合,一方面给法院文化建设注入了灵魂,增强了法院文化的“精、气、神”,同时,为“弘扬法治精神”丰富了载体和存在发展方式。 二、“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的工作现状及特点 人民法院在近年开展的“文化建设”活动中,对“弘扬法治精神” 虽未明确作为一项内容予以表现,虽未明确提出必须放在“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的位置加以突出,但因法院工作司法性质的决定,因法院文化产生于审判执行工作,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已有所体现。一般认为,新时期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从1999年至今,先后经历了“初起”、“勃兴”、“推动”、“新高潮”四个时期。1999年至2001年为“初起”时期,2002年至2005年为“勃兴”时期,2005年至2008年为“推动”时期,2008年至今为“新高潮”时期。在“初起”时期,一些地方法院提出“文化建设”口号,产生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愿望,在法院增加文化元素;在“勃兴”时期,“法院文化建设日益成为地方法院用以偿试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路径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时期,提倡建设文化场所,注重文化符号表达;在“新高潮”时期,理念凸显,“三个至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中,地方法院统一认识与行动。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至今,从无到有,从少数法院到多数法院,从地方法院的自发性建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性指引,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院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四个发展时期中,已逐步地、由弱到强地、由局部法院到多数法院、由物质文化建设到精神文化建设地有所体现。 法院文化建设对法治精神的弘扬,是法院文化建设行为对法治精神的弘扬,是已经形成和正在建设完善发展的法院物质文化、法院精神文化、法院行为文化、法院制度文化对法治精神的弘扬。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地方法院努力、最高法院推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各法院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建设中,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自觉不自觉地做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创建法治符号。 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形体,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法院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布局、审判建筑物特征、法庭格局设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等。人民法院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伴随新中国的诞生成立以来,至十九世纪末,没有体现自己司法特点的办公楼、审判庭等设施、设备,人员服饰模仿军式标致,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几乎是一个空白。这一时期,法院的审判办公用房、设备,全使用人民政府从旧政府手里接管过来的“公产房”或没收的地主、资本家的房屋,由政府安排提供。这些房屋,形状各异,布局零乱,无法院的特点、风格,谈不上“法院物质文化”,也无“法院物质文化建设”,无以“物质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行为。2000以来,各级、各地法院根据法院审判、办公职能的需要、工作特点和所在地财力情况,先后开展了法院基础设施、法庭设备装饰、法官服饰标致等建设,并在建设中体现法院司法特点。 1、开展审判办公综合楼建设,创建法院建筑物标致。一些有条件的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6月关于“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形式有明显区别”的要求,开始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楼,建造体现我国法院法治风格特点的建筑。在外观设计上,一些法院的正面大门,以石梯、石狮、门柱、门楣国徽,顶层向前延伸似帽檐为标致,体现法治的庄重、威严,让人看到这些建筑标识就知道这是法院,这是法院的审判场所。一些法院的审判办公综合楼建设,与政府办公用房并列,构成一种文化现象,除体现法治的庄严外,还为体现了司法空间的独立性,从空间上向社会表明,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审判机关”,不是政府的附属部门。 2、建设方便诉、辩、审、听四方行使权利义务的审判法庭,在空间布局上体现“权威、平等、民主、公开”的法治精神。审判法庭的设置,是一个国家在审判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重要表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199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规定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高度为20至60厘米。刑事审判法庭的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法庭布置为: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法桌、法椅。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审判法庭这样设置,一方面显示法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审判中“居中裁判”地位;在审判席的左右两边,分别设诉、辩席,均在一个平台上,这样的布局,一方面表明诉、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同时表明诉讼的民主性、对抗性;审判台下边设旁听席,允许社会公众旁听,体现司法的公开性。审判法庭这样的设置,这样的布局,与我国长期形成的“专制审判”、“纠问式审判”所用的“公堂”,形成鲜明的对比,彰显了现代法治的进步与文明。 3、建设审判配套用房和文化走廊,彰显法治的“强制”与“文明”。 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候审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中心控制室、音像资料编辑室、阅卷室、案卷档案室、信访接待室等。“文化走廊”设置与司法相关的名言警句、书画作品,营造法治氛围。审判配套用房和文化走廊的建设,使违法犯罪人员望而生畏,使公民感到法治的权威、可信、可靠与亲切。 4、统一法官服饰,彰显法治权威。从2000年开始,人民法院的审判服为体现法官的公正廉明形象,并区别于检察、公安、军人、常人服饰,取消了原来的盖帽、肩章,采用胸徽作为法官的司法标志;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新式审判服特别是法袍的穿着,配合着法庭的摆设、法槌的使用、规范的程序,给人庄严、肃穆、威仪的感觉,极大地彰显法治权威。 5、建设公告栏,彰显法治公开精神。在我国,“法院公告栏”的建设,先后经历了一个从纸质公告栏到电子显示屏、因特网公告栏的发展变化过程。近年来,各地法院都根据审判的需要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建设了自己的“公告栏”,无条件建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的法院、法庭,建设纸质公告栏,向社会公告所审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开庭地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法院公告栏”成为法院自己独有、亮丽的风景线。 (二)开展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构建弘扬法治精神思想道德作风体系。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重要司法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所确立的思想道德作风体系,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力度,对弘扬法治精神的稳定性、持续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全社会的“弘扬法治精神”工作起作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近年,法院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围绕弘扬公平、平等、正义、廉洁等法治精神,结合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司法为民”等活动,做了大量工作。 1、构建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文化体系,在工作中坚持“崇尚法治”思想。“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思想就是在法院工作中构建“法律至上”、“法大于权”的思想体系,摒弃“人治”。为弘扬法治精神,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思想道德作风文化体系。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思想。审判、执行案件的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程序法的规定办理,对案件实体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实体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刑,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裁判追究相关责任,不裁判承担相关的义务。 (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这一思想是对我国古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封建社会“八字衙门大打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思想的根本否定,是实现“法治”公平公正的保障,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司法统一思想。在法院审判中,对同一时期相同类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各级法院执行相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同或相近的判决。 (4)司法公开思想。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涉及个人隐私、阴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都依法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5)司法公正思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既做到程序公正,又做到实体公正。通过公正审理、公正裁判、公正执行,主正义。 2、建立法官道德体系,为弘扬法治精神提供道德保障。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参与者、承载者、表现者,法官职业道德水准决定对法治精神弘扬的水准。人民法院从2001年以来,根据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形式、程度等,进行了不断的总结提升,已具备“文化”雏形。迄今为止,形成了以“忠诚、公正、廉洁、为民”为主要内容的自已独立的“法官职业道德”思想文化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思想文化体系,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道德的主要内容有: (1)“忠诚司法事业”,要求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于法律”,“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坚持独立、中立。在履行职务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金钱等因素的影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持中立,不偏袒、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3)保持司法廉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之便或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徇私舞弊,不徇情枉法。 (4)坚持司法为民。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尊重他人人格,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5)维护司法形象。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3、建设严谨、及时、准确、高效的司法作风,彰显法治的效率、质量。各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根据严格依法办事与“弘扬法治精神”的需要,形成了固定的思想、工作习惯、行为模式。这些固定的习惯模式主要有: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思维模式。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在审查事实时,首先考虑的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法律关系是否清楚,是否符合相关的逻辑规律,每个环节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这样的思维模式,可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2)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工作标准。对案件案由的确定,既要揭示案件的实质,又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案由名称,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做到准确无误。在案件的处理上,要对全案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务实精神。在案件的立、审、调、判、执行过程中,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在立案环节、审理环节、调解环节、判决环节、执行环节,每个环节的每项手续,都做到有记载、有痕迹,诉、辩、审几方认可。工作过程、工作顺序、工作手续合法完整、齐全,能经受监督检查和历史的检验。 (4)高效及时、快审快结的工作习惯。工作中,“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快审快结快执行。不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判时限内和执行时限内,自动加压,又提出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快审快结的办案要求。有的法院开展“诉前调解”,有的法院在星期天、节假日加班加点,明确要求办案“提速”,加快办案节奏。这些做法,在很多法院已习以为常。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态度。各级法院一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发现确有错误,均依法予以纠正,起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4、制作反映法官审判案件工作的电影,弘扬司法为民思想。近年制作公映影响较大的电影片如《大法官》、《苍天》、《马背上的法庭》等。这些电影片都以弘扬法治、为老百姓申冤著称,震憾人心,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好评。 5、制作电视专题片,传播法治事件,扩大法治影响。目前,在许多法院形成的基本做法有: (1)与相关电视台联合,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进行“庭审直播”,迅速、及时、便捷向社会公开法院对重大案件的审判实况。 (2)制作“与法同行”、“现在开庭”、“举案说法”等专题片,在电视台、互联网上播放。 (3)制作《阳光天平——记全国模范法官蒋庆》等法治人物专题片及影蝶向社会发送播放或在电视台、互联网上播放。 (4)制作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院执行突击活动》、《案件清积活动》、《法院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等专项活动专题片在网站上播放。 6、在人民法院网站上开辟法治专栏宣传法治。如有的法院在自己的网站上设“案件信息”专栏宣传案件审判情况,有的法院在网站上设“案件聚焦”栏目,对案件的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讨论,有的法院在网站上设“执行动态”专栏,宣传案件执行活动,树立法治权威,等等。 法院影视文化建设,为“弘扬法治精神”插上了翅膀,为法治精神的弘扬扩大了空间,遍布电视、互联网信号覆盖的所有的地域和人群,为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开展法院制度文化建设,建立弘扬法治精神的长效机制。 各法院以审判、执行为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要求,遵循客观科学、廉洁高效、相互制约、便于操作、与时俱进的原则,不断对工作中产生的制度进行修改、提炼、充实、完善,形成了独具法院特色的制度文化体系。这些被固定的制度,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不仅对法院当前弘扬法治精神起到了保障作用,而且为法院今后弘扬法治精神提供了科学的方法、措施,成为法院弘扬法治精神的宝贵财富。近年来,各法院一般建立了以下制度: 1、建立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优质运行。建立审判、执行案件管理制度,确保规范立案、审案、及时结案。随着人们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与弘扬法治精神的关系及其规律的认识的深化,先后建立完善了以下制度。 (1)案件审理、执行流程跟踪管理制度,对案件的审、执各环节的时限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案件快审、快执、快结。 (2)庭审、法律文书评查制度,即“两评查”制度,促使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书写能力,提高庭审和法律文书书写质量。 (3)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已结案件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审判、执行质量。 2、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审判、执行任务完成。 (1)均衡结案制度,确保审、执案件在一年的四个季度中,平稳均衡收结,避免案件积压、拖延; (2)以岗定责,定时完成案件任务制度,实行量化管理。案件责任到人,确保任务完成; (3)奖惩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科学的激励机制,不断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 (4)回避制度、严禁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 3、建立反腐倡廉制度确保司法廉洁。 (1)建立党风廉政制度,对党员廉洁司法情况进行规范; (2)建立办案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为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依据; (3)领导干部财产定期申报制度、收入登记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廉洁司法,秉公用权。 4、审判、执行监督制度,确保审、执工作依法进行。一般建立了“廉政监督员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制度”,“审判、执行工作巡查制度”,“审判、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四)开展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体现法治精神的实质内容,扩大法治的影响力。 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用自己的行为向社会表明法院的“法治”依什么法律治理什么问题,怎么治理这些问题,体现法治的功能、地位、作用、效果,体现“法治”的强制性、权威性、正义性、人民性、人文性。 1、以审判刑事案件行为,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的正义性。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处刑、惩治犯罪,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权。 2、以审判民商事案件行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商事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制裁民商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3、以行政审判行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裁判,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以执行行为兑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通过执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违法民、商行为的制裁,彰显法治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5、以“巡回审理、巡回接待”行为,方便群众诉讼。各法院按照“为民司法”的要求,组建“巡回法庭”到案发地审理,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审判对人、对空间的影响范围,扩大法治的社会影响。 6、开展“阳光司法”活动。组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到有关社区、村社、学校、广场等人群聚居的地方公开审判,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相关群众参加旁听,参加座谈讨论,征求他们对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情况的意见、建议,增强法治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人民性。 7、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塑造法院文明形象,提升法治文明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各人民法庭,分别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活动,不断提高法院文明单位的级别,提高法治的文明水平。 8、开展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维护法治廉洁。各级各地法院不断在法官中开展警示教育、廉洁自律教育,防犯未然。有的法院定时向干警发送廉政警示信息,有的法院经常用反面教材向干警进行警示教育,警钟常鸣,确保法治廉洁。 (五)近年人民法院开展“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基本特点。 开展“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是我国改革文化体制,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结合本职工作服从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创法院文化建设新局面的新举措,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特点: 1、随国家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推进,法治精神得到发扬、得到光大;国家文化建设发展、繁荣,法院文化随之发展、繁荣。法治精神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弘扬强度,决定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弘扬程度。 2、“弘扬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地位,随人们对法院文化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得到确立和提高。仅从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视角看,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是人们逐步对法院文化内涵认识深化的情况下提出的,并不是在提出“法院文化建设初期”提出的。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作为国家司法的核心部门,其文化必须突出“弘扬法治精神”。 3、突出法院审判、执行特点。一是法院文化是与法官的审判、执行活动有机结合的文化,是审判、执行及法院相关工作的文化形式的表现;二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形式,是法院文化的“文化式”的“弘扬”,是通过“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的弘扬。 4、思想内容不断充实深化,表现形式不断发展丰富。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从程序到实体、从宏观到微观、从刑事到民事、从个别领域到多领域不断充实深化,弘扬法治精神的手段、形式,也从物质文化到精神文化、从行为文化到制度文化等多方面得到不断丰富发展。 5、突出的规制性。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弘扬的内容、形式,带有突出的“规制性”,即弘扬什么内容、弘扬到什么程度、在哪些领域和范围弘扬、以什么文化形式弘扬,虽各法院有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发挥的空间和余地,但多由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多数内容是“照章办事”。 三、法院文化建设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法院文化建设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的存在问题,是指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对“弘扬法治精神”做得不够、做得不好,未达到在当前社会法治、社会人文背景下应达到的标准、强度、力度,存在着需强化而未加以强化的现象;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指出现这些问题的各种条件。目前,人民法院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方面,总体上存在认识不足、发展不平衡、重点不突出、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未形成具有文化特点的长效机制等问题。 (一)关于“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存在问题。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从一些法院表现出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及规律特点认识不足。对重要性认识不足的表现,一是对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看不到弘扬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二是对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法治精神的弘扬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看不到法院文化建设对弘扬法治精神的积极作用。对“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规律特点认识不足的表现,一是对“法院文化”的特点认识不足,把一些够不上“文化”水准的行为、事物视为“法院文化”,将“法院文化”作为“大箩筐”,把自己的什么活动、什么行为都往里装,影响了“法院文化”的品位,忽略了对法治精神的文化性改造和包装;二是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弘扬法治精神”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未搞清“法院文化建设”能否“弘扬法治精神”,能弘扬哪些法治精神,怎样弘扬这些法治精神等问题。 由于认识上存在以上缺陷,使该项工作,在一些法院、在一些工作环节上不能健康有序推进,并现出“盲区”。有的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未注重“弘扬法治精神”,把应“弘扬法治精神”的文化,未予弘扬,有的法院未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来突出和对待,等等。 2、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对“弘扬法治精神”重视不够。有的法院已经意识到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唱歌跳舞”、“棋牌麻将”等丰富法院干警业余文化生活的活动的组织,注重“园林”、“小桥流水”等场地、设施、环境的建设打造,而对“弘扬法治精神”的“文化建设”则未悉心研究,工作无力,顺其自然,到头来找不到多少能堪称“弘扬法治精神”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效果不佳。 3、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对“弘扬法治精神”突出无力。有的法院已意识到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突出“弘扬法治精神”,但在实际工作中,突出无力。如在行政审判中,对一些行政案件,本应通知行政长官参加诉讼,开庭审判,让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庭上与行政长官“对簿公堂”,体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治理,一些法院因在案件审理中,通知不动行政长官,劝说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理决定,然后动员原告撤回起诉作“冷处理”,使“法治精神”突出无力,给人以“法治”只治百姓的感觉。 4、未处理好“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加强队伍建设”、与“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加强法官核心价值教育”等的关系。“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除具有一般文化的共性外,有其独特的个性。如“法院精神文化”,除具有其他一般精神文化的功能外,还具有“弘扬法治精神”的独特功能,也具有“提高司法公信”的功能,还具有“凝聚法院队伍”的功能,等等。那么,“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在注重体现这些众多的功能时,体现哪种功能是最重要的呢,这就需要在“文化建设”中视具体情况而定,择善而从。对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的“文化建设”,要努力突出“弘扬法治精神”,同时兼顾突出“提高司法公信力”,突出“加强队伍建设”等等;对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的“文化建设”,要努力突出“队伍建设”,同时要服从“弘扬法治精神”,等等。 5、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中,同级法院与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东部发达地区法院与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等,在“弘扬法治精神”的规模、力度和影响上出现差别。有的法院,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上,有了一定规模,但主要任务是为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对“法治精神”未予突出或突出不够,效果不佳;有的法院虽文化建设规模不大,但紧紧抓住了“弘扬法治精神”这一使命,使法治精神得到大力弘扬,对推动依法治理起到了示范性作用,在社会上收到良好效果;而有的法院则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上,既未形成规模,又未突出“弘扬法治精神”,在“弘扬法治精神”上还是盲区、处女地。 6、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有的法院,对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性认识不清,以常规的意识、观念搞“法院文化建设”,偏重于装饰、栽花种草、修旧翻新等“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而对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联系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则显得麻木,下不了决心投入。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弘扬法治精神要么不粘边,要么轻描淡写,显现不出法院文化建设对“弘扬法治精神”的“责任”和功用。 7、“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二者衔接不自然,水平不高。“文化”作为一种产品、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有其固有的属性、特点、功能。法院物质文化、法院精神文化、法院行为文化、法院制度文化等,各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的属性和功能,不是每种文化都可以“弘扬法治精神”,即使在同一种文化中,也有可用于“弘扬法治精神”的文化,也有不宜用来“弘扬法治精神”的文化而有利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或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文化,等等,要遵循规律,因势利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把“开一次运动会”、把建一个花园、建一个图书室,或搞一次演讲,也作为“文化”,定为“弘扬法治精神”,就显得勉强和牵强附会。法院如把什么样的“文化建设”都与“弘扬法治精神”强硬地捆绑在一起,不仅不利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也不利于“弘扬法治精神”,而且会使两者的发展都受到影响。 (二)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限制了“法院文化”对“法治精神”的弘扬,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文化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而且有深该的认识根源。从主观上看,有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方式办法不多等问题。从客观上分析,有缺乏实践,无可供学习借鉴经验等问题。从现实看,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目前尚处于产生发展阶段,属探索中前进。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民法院的地位认识不足。“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看起来是“法院文化建设”与“弘扬法治精神”的关系问题,与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组织机构中的地位无关,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的联系。在目前状态下,人民法院在地方上处于“同级副职”的地位,而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又处于一个地方的“主导地位”。由于党委、政府及社会在权力结构中对法院以“同级副职”对待,对法院的工作及影响也当“同级副职”对待,因此,对“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相关观念、认识,也不当“主导”来对待,也当作“同级副职”对待,法院“人微言轻”,影响了“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发展。 2、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未根除“人治”、“权治”思想的影响。“弘扬法治精神”与“人治”、“权治”思想是不相容的。在过去几年中,许多法院都以提升法院“软实力”,以“文化兴院”、“文化强院”为口号,大力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但在工作中,未首先想到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有的以“实用主义”搞“法院文化建设”,人云亦云,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不会“弘扬法治精神”,不知道怎么“弘扬法治精神”。 3、对文化形式的建设、创造不力。法院文化对法治精神的弘扬,主要是要将审判、执行中蕴含的“法治内容”、“法治精神”,通过“文化式”的建设改造,把法治精神赋予一定的“文化形式”,又通过这种“文化形式”影响法官、影响社会,对“法治精神”予以弘扬。没有法治精神的文化式的改造和表达,就谈不上“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而是通过审判、执行活动弘扬法治精神,是工作式的弘扬,是短暂的、小范围的弘扬,是一种未予复制保存、不可再现的弘扬,不能跨跃时空。近年,在法院系统,有一种对“法院文化”“宽泛冠名”的趋势,有的法院把自己的什么行为、什么成果,都冠之为“法院文化”或“法院文化建设”,而有许多只是临时性的行为,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尚未进行“文化性”的建设改造,就毫无疑问地称之为“法院文化”或“法院文化建设”。在“冠名”上毫无顾虑,而在建设改造上则用心用力不足,把审判、执行履行工作职责与“加强法院建设、弘扬法治精神”混为一谈。 4、缺乏法院文化建设人才。一种文化的孕育、形成、并使其对社会、对后人发生作用和影响,需要创造这种文化的人才,需要总结、沉淀、固定这种文化的人才。近年来,法院搞的“文化建设”依靠的“人才”,几乎全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原有的法院干部。这些人,是“审判执行”工作的行家,但并非是“文化建设”的行家,在“文化建设”中,主要凭借自己对“法院文化”的理解、认识,凭着一种热情去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文化”的产品并不多。人才的缺乏,不仅使“法院文化建设”显得乏力,而且使“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工作也显得乏力。 5、经费投入不足。“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需相应的经费投入。近年,法院没有专门的“文化建设”经费,搞“弘扬法治精神,法院文化建设”所用经费,均从“包干经费”中列支,占用工作经费。“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无相应的经费投入,只能搞小打小闹,在低层次、小规模、小范围内进行。 6、“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氛围不浓。从一些机关解决问题首选途径看,遇到问题首先是找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协调”,而不是首先找“法律规定”,“信权”大于“信法”、先于“信法”。从一些民间寻求解决问题途径的情况看,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是有关社会组织,首先想到的也是“找有权的人”,“找熟人”,并不是首先“找法律规定”。社会法治氛围不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文化建设对“法治精神”的弘扬。 四、关于做好“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建议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必然要求, 是提升法院文化建设价值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是给法院文化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人们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弘扬法治精神”,什么样的“法院文化建设”可以“弘扬法治精神”,哪些“法院文化建设”可以弘扬哪些“法治精神”等问题认识不太清晰的情况下,对“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目前,人民法院作为“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作为该项工作的承载人、开拓者、实践者,应深化以下认识: 1、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是人民法院实现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以自己的审判行为、执行行为体现依法治国,体现法治精神,而且要以自己的文化建设行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用文化建设行为弘扬法治精神,让人们在“文化”的享受、熏陶中,吸取法治营养,接受法治教化,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习惯,使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得到弘扬,得到强化。 2、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会对社会的弘扬法治精神起有力的引领作用。人民法院是司法的核心力量,在法治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在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会对其他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起到示范作用。其示范作用表现为:用法院物质文化弘扬哪些法治精神,用法院精神文化弘扬哪些法治精神,用法院制度文化弘扬哪些法治精神,用法院行为文化弘扬哪些法院精神,如何弘扬,等等,将成为社会的其他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示范。 3、固定、扩充“法治精神”的历史沉淀。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将使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做法,以法院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等形式进行固定。这种固定,不仅便于传递、便于学习交流,服务当代,而且可以保存流传,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4、是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社会价值的需要。文化的价值,取决于其所蕴涵的思想。法院文化建设以“弘扬法治精神”为“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将“法治精神”进行“弘扬”,增强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神圣性、使命性,为法院文化建设注入了“灵魂”。这样,显然提高了法院文化建设的价值,同时也提高了法院文化的价值。 5、“法院文化”是“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将在“法院文化”中增加很多“法治”和“法治精神”的元素,这些“法治元素”,将随“法院文化”的光大而光大,随“法院文化”的流传而流传,随“法院文化”对法官、对社会发挥作用而发挥作用。 (二)正确处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凝聚法院队伍”、与“提升司法公信”、与“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关系。 1、正确处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关系。“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份。 (1)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是对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内容的充实、丰富; (2)是对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形式的发展和丰富; (3)“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工作做得优劣的情况,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优劣情况。人民法院“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工作做好了、做强了、做大了,可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光添彩,相反,则跟不上“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步伐,拖“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后腿。 2、正确处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凝聚法院队伍”的关系。“法院文化”作为法院和法官的“精神家园”,是各级、各地法院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感情、统一行动、统一目标使命的精神基础。 (1)“法治精神”是凝聚队伍的精神力量。以“弘扬法治精神”为使命,共同围绕这一使命“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将增强法院与法院、法官与法官、干警与干警、法官与干警之间的团结。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将成为凝聚法院队伍的精神基础。 (2)“弘扬法治精神”是凝聚队伍的旗帜。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法院、法官、干警,都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重要使命,在法院的各类文化建设中,注重“弘扬法治精神”,纽成一股绳,把力量往“弘扬法治精神”上使。 (3)促进“法治精神”的弘扬。法院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使命”和“主要任务”,必将使队伍更加团结,促进“法治精神”的“弘扬”。 (4)提升凝聚的质量。以“弘扬法治精神”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使命,提高了队伍团结的基础,促使法院、法官的团结更精更诚。 3、正确处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与“提升司法公信”的关系。 “司法公信”是建立在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没有“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没有“司法公信”,“法治”就失去“弘扬”的意义。“司法公信力”越高,“法治精神”对社会的影响力越大,“法治”的地位就越巩固,“法治精神”就越具影响力。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精神”的弘扬,以“提高司法公信”,巩固“法治精神”的地位和影响,扩大“法治精神”的影响范围,影响时间。“弘扬法治精神”依赖于“提高司法公信”,“提高司法公信”,确保“法治精神”的“弘扬”。 (三)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营造“弘扬法治精神”的空间、外观环境。 要进一步改变“司法从属行政”、“司法空间从属于行政空间”的状况,使法院、法庭的建筑成为独立的物质文化,规范、完善法院、法庭、法官的标识、符号,从空间、形体上建造直观的、彰显“法治”和“法治精神”的法院物质文化。 1、解决一些法院、法庭建筑位置不佳,与庄严、权威、独立不相称问题。从法院开展文化建设以来,法院、法庭的建筑一般被安排在党委、政府办公楼房附近,成为党委、政府办公楼的附属建筑,特别是一些基层法庭的用房,被安排修建在党委政府用房的“厢房”位置,在感观上给人是政府的附属机关的感觉,不利于体现“法治”的独立和权威。如云南永善的大兴人民法庭办公楼、莲峰人民法庭办公楼建设位置,全被安排建设在党委政府办公大楼的左面,成为党政办公楼的附属建筑。 2、建设高度、建设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有的法院、有的法庭的建筑,因资金不足,只图“有地方办公就行”,占地小、修一楼一底,过于简陋,高度不如民房,豪华不如一般机关、企业用房,有的无绿化地,有的无停车场,显得“小气”,无“法治”的庄重、威严。 3、增加中国自己的法治元素。法官服饰与法官的审判用品是法院文化的重要标识,是体现法治精神的活物。对此,应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对西方的东西、对我国古代的东西有鉴别地使用。目前的情况是西方“洋”的东西用得过多,中国“古”的东西用得太少。法官穿的法袍是仿西方的,法官穿的制服西装是西方的,法官系的领带是西方的,法官敲的法槌是西方的,等等,中国的乌纱帽没有了、中国的长袍被“法袍”取代了、中国的“惊堂木”被“法槌”取代了,“击鼓升堂”用的鼓也没有了,如果要在现在中国法官身上找到一点中国自己的民族元素的话,可能就只有法官佩戴的法徽上的“天平”了。我们应挖掘、改造、使用我们民族自己的体现“法治精神”的标致、符号、用具,彰显中国式的司法特色。 4、配齐一些法院、法庭的审判庭设备,增强“法治”的严肃性。有的审判庭无音像播放设备,有的审判庭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标牌不齐,有的未设证人席等等,应及时加以完善。 5、加大资金投入。“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增加了一新的抓手、新的措施、新的保障。对用于“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资金,不仅各级法院要增加投入,而且要争取财政增加投入。否则“软实力”会更“软”,“硬”不起来。 (四)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扩充、光大“法治精神”的内容、实质。 法院“精神文化”是成体系的固定的思想财富,是法官的“精神家园”,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法院通过“总结精神”、“提炼理念”、探讨“法官职业道德”、完善“行为准则”和“法官核心价值观”,已形成了较为固定、精炼、符合时代要求、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思想道德作风体系。对这些体系,应按“文化”的特点、要求,进行规范、固定,铸成“法院精神文化”成果。 一是提炼内容。对已经形成的审判、执行思想、观念、作风等进行分类整理、固定,使法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体系、法官作风体系等系统化、精炼化,使之成为一种“文化财富”。 二是改造形式。对这些思想、观念、作风等进行“文化性”包装,使之通俗易懂,便于学习、传播、运用。如将“公正、廉洁、文明”的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在保持基本精神不变的情况下,把“公正”“化”为“公平正直不偏袒,原告被告平等看;是非曲直审清楚,依法依理作公断”。将“公正”这样处理后,使“公正”的意思明确具体,易于记忆、理解、执行,并以此作为“公正”的标准对法官办案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评价。同时,也宣扬了作为“法治精神”的“公正”的内容,并增强了“公正”的感染力、影响力、传播力。 三是增强“弘扬法治精神”的艺术性、感染力。法院影视文化数量少、规模小,名片不多。影视作品是综合性艺术,对创作、制作所需的条件要求高。人民法院有“弘扬法治精神”的丰富的素材,可以说是影视作品素材的“富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各级法院对影视文化建设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把这个“弱项”变为“强项”。 1、培养影视制作人才。在现有的熟悉审判、执行等法院业务的法官中,不乏具有影视作品创作能力、制作能力的人才。但他们对影视作品的创作能力、制作能力、水平,比起专业创作、制作人员来,又显得不足。法院要挖掘这部份人才,给他们补上影视创作、制作能力这一课,造就一批法院自己的影视创作制作人才,促成法院影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丰富影视内容。目前,反映法院工作、生活的影视片,几乎都是以法官为主人公的。《苍天》里的马专员、《大法官》中的“大法官”、《马背上的法庭》中的“法官”等等,人物单一,内容单一。要把以“刑事审判”、“民商审判”、“行政审判”、执行中的一些大要案的审理、执行搬上银屏,从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体现民众对司法的呼声,让人民群众看了“过瘾”。对打压“法治”、亵渎“法治”的行为要予以揭露批判。对反映法院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专题片,要丰富内容,要按照“弘扬法治精神”的要求,把“戏”做好做透。 3、提高影视作品的艺术水平。“影视文化”,要按照影视的艺术规律办事,以形象生动、潜移默化、引起观众共鸣征服人。言之无文、传之不远。目前,要克服影视作品特别是一些电视专题片概念化、教条化的趋势,提高作品的形象化、生动性水平,增强作品的艺术感染力,将“弘扬法治精神”予教于乐,予教于法官,予教于群众。 四是加强法治文学创作。创作“法治文学”,是目前“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一个“短板”。法院虽有大量的文学素材,但被转化为文学作品的素材却微乎其微,无什么影响力。这是“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块重要阵地,法院应把“素材优势”转化为“文学优势”,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要加强法治“报告文学”创作。法院有许多震憾人心的案例,只要稍加整理,就可变为生动的法治“报告文学”。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掌握文学素材的人无时间、无精力、无能力写,而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写的人,却未掌握素材。要让有能力的人掌握这些素材,把这些素材改造为法治“报告文学”。 2、加强“法治小说”创作。对法院有小说创作能力的人,要给予特殊使用。一方面要让他们参加审判、执行工作,体验、丰富、积累生活,一方面要为他们进行文学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为照顾两方面的工作,建议给这些人减少办案任务数,增加文学创作任务。 3、加强法治诗歌、法治散文、法治音乐创作。对有法治诗歌、法治散文、法治音乐创作能力的法官,要为他们创作提供平台,适时举办征歌、征文、征诗评比活动,鼓励创作。 (五)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要使“弘扬法治精神”常态化,不因人员岗位的变化而变化、减弱,不因人员缺位而使工作缺位,为“弘扬法治精神”提供持续性保障。将做什么、怎么做条规化、固定化,既是“弘扬法治精神”内容形式的总结、固定、沉淀,又是“弘扬法治精神”的经验、方法性概括,形成以文字条规为表征的制度文化。目前,各法院应将自己已形成的有关“弘扬法治精神”的制度,按“审判管理”、“岗位目标管理”、“反腐倡廉”、“审判、执行监督”和性质进行分类、归类整理,编印成册,在法院之间进行交流、学习借鉴,充分发挥制度文化对“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提高制度文化品位,推动制度文化建设,促进“法治精神”弘扬。 (六)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扩大“弘扬法治精神”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影响范围、增强影响强度。 法院行为文化,是法院履行工作职责的行动、动作,是长期形成、较为固定、被法官、被社会广泛认同的“规矩”。这些行为,一般包括审判行为、法官礼仪、巡回审判、阳光司法,等等。作为一种“文化”,其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生动性、审美性、普适性等特点,是人民法院“弘扬法治精神”的“依法、公正、公开、廉洁、为民”等内容及不畏权势、“法大于权”等精神的重要途径。法院行为文化,以生动、直实的事实告诫法官崇尚法治,引导社会崇尚法治,告诉社会、告诉生活、告诉未来,法院“弘扬法治精神”弘扬了哪些法治精神,是如何弘扬的。 1、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一是要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要在已有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行为的基础上,围绕查清事实、审查证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诉权、人权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一环节,进行总结提高,树立法官在庭审中的权威。二是要减少法官在庭审中的随意性,上下程序的衔接转换,以及恢复原程序等,要规范有序。三要减少法官在庭审中的口误。如把当事人称呼错,归纳争议焦点不准,总结当事人陈述、辩论观点不全,判断错误等。四要对行为进行固定规范。对行之有效的庭审行为,要进行总结固定,便于推广交流,学习借鉴、总结提高。 2、严格执行法官礼仪。一是着装要统一、整齐、规范。一个合议庭在庭审中要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大小一致的法徽;二是座姿要端正、统一、一贯;三是语言要文明,要便于与使用不同方言、不同语言的当事人、代理人、律师交流沟通。无论用普通话或是用方言话,都要杜绝使用粗话、脏话、下流话;四要神情专注。无论在庭审中还是在询问当事人、证人中,都要在语言上尊重当事人,切忌在与当事人、证人接触中接听电话、经常离席走动或做与当时工作无关的事,以严格的司法礼仪,体现法治的庄重严肃,迎得社会尊重。 3、强化巡回审判。就地巡回审判,是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有效措施,在广大法院已形成制度,并纳入工作考核,但仍应作进一步总结改进,强化措施提高,扩大效果,扩大影响。要使“巡回审判”将“法院的审判”变为“人民的审判”,从感情上、措施上、时间上、空间上,多为当事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社的群众着想,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喜闻乐见、可亲可敬的法律服务。 4、增强“阳光司法”的严谨性、科学性、规范性。“阳光司法”是对“巡回审理”、“公开审判”的的深化、发展,是增强司法人民性的有效形式。法官要进一步提高对“阳光司法”重要性的认识,要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要规范运行,要持之以恒,使“阳光司法”常态化。 (七)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各级法院领导要在这一工作中,当好领头羊、促进派,对“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知难而进,迎头赶上。这是一项光荣而伟大的使命。“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成败、兴衰,发展情况如何,关键在领导,核心在措施,重点在行动。为把此工作摆上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各级法院领导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分管领导。在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比较熟悉法院文化建设的领导主抓“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负责该院“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宏观决策、协调和领导。 2、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及办公室。抽调与“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相关的业务部门领导组成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该项工作。 3、成立相应的任务执行组织,落实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如成立“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工作组”、“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工作组”、“法院行为文化工作组”、“法院影视文化工作组”等,把“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分解到人,限时、限质、限量完成。 4、纳入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相关领导、干部,完成“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的情况,与完成本单位其他任务的情况一起进行考核,进行奖惩,确保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工作的推进。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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