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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微视角下的法院文化建设
作者:林杰   发布时间:2013-11-07 09:59:46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把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抓手,花大力气,下大投入,扎实推进。全国法院及法学界掀起了法院文化的理论和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的探讨和研究。如何真正在全国法院形成百舸争流、百花齐放、各具特色的良好局面,同时走出一条既符合地方情势,又富有地方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新路子呢?这是全国法院都关心的重大课题,笔者试从一名普通法官的微观视角参与这个重大课题的讨论。本文没有法院文化理论的深奥和浩瀚,只有朴实的语言给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些拙见,若有一些意见或建议对法院文化建设有益,笔者便心满意足。

    关键词:微视角  法院文化建设

    一、加强研究,回归法院文化本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对法院文化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中明确指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从该定义看,法院文化的内容包括精神文化(价值观念)、行为文化、(行为方式)、制度文化(制度规范)和物质文化(物质表现)。目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虽然能够按照最高法的意见全面推进,成效非常显著,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需要认真研究,有效解决,回归法院文化的真面目。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针对前面提到的问题,拣主要的归纳三点如下:

    第一,对法院文化建设如何理解的问题。现实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各成一套的法院文化建设模式。把开展体育活动、书法比赛、摄影展览、建设审判大楼、法官文学、网络开通等等都归入了法院文化建设的范畴。这样一来,法院文化建设就成为了一个大杂烩、大箩筐。

    第二,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如何的问题。大多数法院将法院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归纳为两部分:物质方面的建设和精神方面的建设。前者似乎是指大楼建设、庭院美化、图书购置、网络开通;后者似乎是指开展各种文艺活动。我们的问题是:这样的划分是否正确,这样的理解是否恰当?一个法院的规章制度建设是否应当包括在法院文化建设之内?实践中,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的理解可以说同法院文化建设定义的理解一样,各种观点百家争鸣。

    第三,法院文化建设有没有范围?如果有,法院文化建设的边界在哪里?如果没有,法院文化建设到底该从何处入手建设?也许上述问题比对法院文化建设定义和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更难以把握。但是,如果不能准确地作出一合理的解释,疑问终不能解答:我们法院的这个做法是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吗?

     这些课题非常重大,不是笔者所能解决,但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坚持两点:一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需要把提升人的境界作为第一要务。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工程的建设者。人的素质、境界如何是法院文化层次的根本性标志。所以,法院文化建设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确立法官的主体地位,力求把实现法院的整体价值和实现人的价值统一起来。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官在审判工作和法院建设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理解、尊重、关心、培养人,满足他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二是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用有效的原则。避免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片面理解为仅仅建个书屋、摆设法学家图片等,重视设施建设而忽视人的教育、精神的培养,要避免抽象化,故弄玄虚,把法院文化与法院工作与建设实际相脱离,空谈理念、价值,缺乏亲和力。要妥善处理好“软与硬”、“虚与实”、“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总体规划,循序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渐进”路线和“突出重点”的推进策略。从总体上说,“法院文化”建设既有物质、行为领域的范畴,又有精神领域的内容,尤其是管理制度的构建、行为方式的养成、思想观念的更新,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反复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上升过程。从具体角度说,

    一是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发展的前提。因此,我们在进行法院文化建设时要思考和制定总体规划,要达到什么建设目标,避免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少走弯路。具体就是要将法院文化建设纳入法院工作整体部署来思考和筹划,建立起领导责任保障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把文化建设渗透到执法办案和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是在建设目标上,要对法院文化建设有远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通过一个个的阶段性目标以及手段目标、条件目标等逐步实现总体目标。如笔者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工作规划与法院文化建设有机结合,从1999年起,该院每五年确定一个主题,先后确定了“抓审判,抓改革,抓队伍,抓基层,抓调研”的服务文化主题、建设“效能型、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现代型” 的法官文化主题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和谐文化主题。一步一个脚印,终于成就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三是要以点带面,从量变到质变。选择一部分文化建设发展快一些法院率先建成“文化强院”,发挥带动示范作用。

    三、立足实际,塑造法院文化精神。

    法院文化建设,核心在精神建设,要把力量多放在精神文化建设上。各个法院要立足于民族、边境等区情、特点,紧扣法院工作特点和需求,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开展法院文化建设。

    一是充分挖掘自身的文化资源。每个地方都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资源,将其挖掘、整理、弘扬,就可以形成特色鲜明的文化。如广西百色法院坚持弘扬邓小平领导的百色起义精神,形成了自身的法院文化风貌。每个法院都有自身的历史,充分挖掘整理,更是丰富的文化资源。首先,每个法院都有建院历史,建院以来发生的大事、要事,审判的大案、要案,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绩,物质装备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组织机构沿革等内容,如果加以系统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将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案件,从各院建院以来审判了数以万计的案件,且有详细的卷宗材料,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料,若能加以整理、编辑,无论对于我们审判工作,还是对于人们了解、认识本地的社会发展都是不可多得的文化财富。第三,法院裁判文书是法官审判案件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形成处理意见的集中反映,既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料,应该科学地加以利用,而不仅仅是封存在档案库里。

    二是增强法官尊崇法治的职业理念。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养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要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以法为是,以法为上,崇尚法治,严格用“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形成崇尚规则和程序,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氛围,培养法官面对证据要求实,面对事实要至尊,面对当事人要至善,面对法律要至爱。确保案件高效、快速地审理,确保案件经得起时间、法律和良知的考验。

  三是提高法官执法为民的职业意识和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体现执法为民的职业风采,必须把我们的工作扎根于民众的支持和信赖之中,在执法中体现出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体现出法院的亲和力和法官的人文情感,具有一心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作风,具有爱民、为民的耐心和诚,具有亲民、护民的爱心和细心。同时法院文化建设的必须致力于提高法官清廉为本、守中持平的职业操守,确保法官不为钱所累,不为利所伤,不为色所惑,不为名所困。

  四是营造法官团结务实的职业氛围。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职业群体,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必须极力营造法院团结进取、敬业奉献、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引导法官形成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减少磨擦,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团结和谐的气氛,以获得社会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四、重视研究成果应用,将法院文化转化为生产力。

    原创性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法官、法院的知识、智慧和创新能力和水平,对促进文化建设和法院工作作用巨大。如前所述,每年花费巨大司法资源的审判实务调查研究、司法理论研究等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成果转化工作是法院研究工作的实践价值,是法院文化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和检验标准。这里需要解决的是:

    第一、如何保障调研成果通过得到转化?关键是法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调研工作和调研成果转化工作。领导除了应在法院大会小会等多种场合强调调研和转化工作重要性之外,还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主抓重点调研课题,带头调研,从而有效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一切积极因素,确保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调研成果转化有思路、有制度、有落实。

    第二、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调研成果是否转化?笔者认为可以“为大局、为领导决策、为审判实践” 服务标准来判断调研成果是否转化,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都算调研成果转化。“为大局服务”标准要求调研成果对当地发展大局及法院工作大局中的重要问题具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为领导决策服务”标准要求调研成果要转化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包括为本院司法工作举措提供决策依据和为上级法院政策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审判实践服务”标准要求调研成果转化为服务司法实践的工作机制,转化为服务执法办案的有益借鉴。总之,只有将调研工作服务于社会发展大局,应用于领导决策,促进于审判实践,转化为工作思路、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调研工作才具有实践价值,才能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调研成果以什么方式转化。一是增强成果转化意识,立项阶段即选择适宜的调研对象,并在调研实施阶段始终关注调研成果对于问题解决的针对性。二是丰富成果转化的方式。要善于对特定调研对象进行深入挖掘,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转化。比如典型个案所反映的问题可及时编发信息,让领导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如果其中存在带有共性问题,在增加数据统计分析后可以改编成为类案统计分析,总结出此类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寻解决之道,还可以形成类案执法意见;典型个案在增加理论论述后还可以改编成为学术论文,参加各类论坛、征文活动,实现调研成果多元转化;对反映代表性问题的典型案例在深度剖析后可形成案例分析乃至申报指导性案例等等。三是充分利用成果转化的平台。首先坚持用好已有的调研平台,比如本院内刊、各级法院的案例汇编等纸质刊物,以及依托法院网站设立的“案例评析”、“法院实务”等专栏。其次,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检察等有关机关调研机构的沟通、联络,对涉及影响公共政策并对兄弟法院具有借鉴意义的调研文章,在进一步整理的基础上,积极向市政法委及市委、市府相关机关推荐,促使调研成果转化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参考依据。

    五、文学读写,提高综合文化素养。

    文学是各种艺术的集大成者,又是民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品类,而且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文化经济欠发达的广西法院,要提高文化建设水平,较好的突破口就是通过大量的文学读写,提高综合文化素养。

    我国司法界越来越重视法官的文学修养。各个高院、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互联网站、内部刊物都有文学版块,还有经常举办法官文学征文比赛活动和文学创作培训班的,有些法院还把掌握文学知识纳入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渠道。

    因此要提高综合文化素养,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对法官文学修养关乎审判事业大局重要性的认识。深刻意识语言文字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实现和表现自身价值的途径和载体这个既浅显又极易忽视的问题,切实增强法官对加强自身文学修养的紧迫感。把法官的文学修养纳入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范畴,等同于法官法律素养的培育,而不仅仅是把文学当作法院文化的组成部分。

    (二)明确要求法官阅读经典文学作品。现在很多法官对于文学作品的阅读是随意的、无意识的,只是利用文学消遣消闲,只有个别出于纯粹的文学兴趣,而希望从文学作品中获得知识和审判工作上的帮助的,恐怕是少而又少了。要求法官阅读具体的文学经典大致有:红色经典类如《林海雪原》、《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等,以坚定正确的人生信仰和历史使命感。人道主义经典类如雨果、托尔斯泰等文学大师的作品,以培育以人为本的博爱情怀。传统经典类如“四大名著”、唐诗宋词等,以秉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传统艺术。法律文学经典类:《窦娥冤》、《包法利夫人》等。

    (三)大力倡导法官文学,将其定位为“繁荣法官文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一方面鼓励法官进行文学创作。这是感受文学人文气息的最好途径,作者会把自己置身于其中完全体验文学形象的思想情感从而获得灵魂的洗礼。

    (四)改革法官教育培训模式,变以法律知识为中心为法律与人文和写作并举的方式。如今的法官培训重视法律知识和智力,忽略了人文情感教育和写作上的培育训练,而且现在多数法官都不曾在法学院接受过法律与文学教育的熏陶,对文学非常陌生,写作水平不高,文学修养低,许多裁判文书文辞幼稚笨拙,文理不通,常常为人所诟病;不少法官言语单调,口齿不清,常常叫人莫名其妙。在司法能力培训中应开设各文体写作、语言学概论、修辞训练、论证方法、演讲技能等专门的教育培训以及判词文学鉴赏、文学作品欣赏等课程,切实将文学修养融进法官素质和司法能力当中。

    【参考文献】:

    [1]田成有:《法院文化建设之魂》,载于法制网

    [2]田成有: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思路。载天成有论法网

    [3]《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关于“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东营中院专题调研组,载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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