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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塑造法官人格魅力 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作者:赵其明   发布时间:2013-10-11 15:16:06


    法院文化建设重点之一就是法官思想文化建设,也就是针对法官整体自身素质修养的建设,归纳起来说应该是法官人格魅力的塑造,是法官处事能力和处在形象的塑造,也是现在倡导的“正能量”。法官作为维护法律与正义的国家形象代表这样一个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群体,同时又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人参与到整个社会中,为了适应和完成好法律赋予的特殊职责,不断实现新时期法官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参与社会管理的义务,只有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努力塑造现代法官的人格魅力,才能维护好法院及法官在社会中的公众良好形象,切实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塑造现代法官的人格魅力,是大力推进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创新的迫切需要

    (一)塑造现代法官的人格魅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司法工作特点和文化建设规律,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促进法官全面发展;坚持全员参与,强化法官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全体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要求,把文化建设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务求取得实效;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吸收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精神文化体现着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王胜俊院长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或者写写画画,重要的是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实际上,相对于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而言,精神文化是管全面的、管长远的,是核心,也是关键。因此,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一旦抓好了将会产生深远影响,法院必须始终将精神文化建设放在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位置。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最关键的就是要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性质宗旨,总结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遵循法院工作的规律特点提出来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法院要把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紧密结合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认真开展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和演讲、征文等活动,引导法官明辨价值追求上的是非荣辱界限,树立应有的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要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官言行之中,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确保广大法官真正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让广大人民群众能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的作风和形象。

    法官应有的核心价值观对推动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法院文化软实力具有主导、塑造和凝聚功能,能够引领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培育法官良好的精神风貌,激发法官们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提高法官执法为民、干事创业的凝聚力。要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核心价值观,努力保持人民法院队伍思想纯洁。要把好选人用人关,把政治坚定、思想纯洁、头脑清醒、业务过硬的人才吸纳到法院队伍中,努力保持人民法院队伍组织纯洁。

    二、塑造法官人格魅力应包含的内涵和外延

    一流的法院必须要有优秀的法院文化来做支撑,法院文化的特质具有涵养精神、塑造品格的作用,不可小视。王胜俊院长有一个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文化约束相对制度约束而言,是一种软约束、一种内在的约束、一种无形的约束、一种更高层次的约束。制度让想犯错的人犯不了错,文化让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意犯错。在队伍的教育管理上,无论法律还是制度都有达不到的地方,文化却能起到全方位的作用。”这个论述非常精辟,我认为这才是法院文化的魅力所在。法官所应有的人格魅力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涵,即法官的思想修养、文化修养、性格养成、道德品质,归结为个内心涵养;二是外部表现,即言谈举止,接人待物、为人处事,具体表现为个人气质。体现在工作中就是公正廉明、热情周到、处事不惊、勇于担当、刚正不阿。

    (一)人格魅力的概念与性格特征表现——正能量    

    在当今社会中,为人处世的基本点就是要具备人格魅力。何为人格魅力?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人格。人格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也指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人的能作为权力、义务的主体的资格。而人格魅力则指一个人在性格、气质、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的很能吸引人的力量。在今天的社会里一个人能受到别人的欢迎、容纳,他实际上就具备了一定的人格。人格魅力的性格特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对待现实的态度或处理社会关系上,表现为对他人和对集体的真诚热情、友善、富于同情心,乐于助人和交往,关心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待自己严格要求,有进取精神,自励而不自大,自谦而不自卑;对待学习、工作和事业,表现得勤奋认真。第二,在理智上,表现为感知敏锐,具有丰富的想像能力,在思维上有较强的逻辑性,尤其是富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第三,在情绪上,表现为善于控制和支配自己的情绪,保持乐观开朗,振奋豁达的心境,情绪稳定而平衡,与人相处时能给人带来欢乐的笑声,令人精神舒畅。第四,在意志上,表现出目标明确,行为自觉,善于自制,勇敢果断,坚韧不拔,积极主动等一系列积极品质。具有上述这些良好性格特征的人,往往是在群体中受欢迎和受倾慕的人,或可称为 “人缘型”的人。人格,其实就是对自己的评价与塑造。

    作为法官必须要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强、自立,这也是一个人灵魂中的伟大杠杆。“要穷,穷得像茶,苦中一缕清香。”这是自尊。“要傲,傲得像兰,高挂一脸秋霜。”这是自尊。 自尊与虚荣不同。自尊是对自己负责,追求的是踏实。虚荣是为自己化妆,追求的是浮华。自尊与清高临界。一个人身上如果没有些清高,那他也许很 难始终保持住自尊;但一个人如果太清高了,清高到居高临下俯视人生的程度,那么他不是导致虚无便是变得“假圣人”般的虚伪。因此说,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自尊是骨子里的,骨子里没有,你是怎么也装不出来的。以自尊获得他人尊重,是魅力;以尊重他人获得他人尊重,是理解。尊重别人也尊重自己。学会尊重别人,需要的是理解和宽容;学会尊重自己,有时还需要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所以说:“人淡如菊自高洁。” 所以说:“人必先自爱而后人爱之,人必先自助而后人助之。”由此想起陶行知老先生的一句话:“学做一个人。” 人格总是在关键时展现,但人格的形成却是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 . 一个人可以平凡,但不可能平庸;可以做凡人,而思索则要学习伟人。道理实在很简单,就像“竿越高,你跳得也越高”一样,一个人只要有勇气、有自信,把自己面前的横竿每天清晨都提高一节,那么,你人格的提升也就必然的了。

    (二)培养和塑造法官应有的人格魅力,要着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加强司法职业修养,树立良好职业形象。良好的司法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要以司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行为文化建设,培养和树立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对培育司法良知、塑造法官行为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要努力营造崇尚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文化氛围,积极探索建立司法职业道德评价体系,采取诫勉谈话、警示教育、道德评议等多种形式,增强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要高度重视司法行为的制度化建设,以明确的制度规范约束和指引法官言行,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努力塑造规范、文明的司法行为文化。要教育和引导法官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言行,讲究司法文明,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形象。

    二要加强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增强司法廉洁意识。要按照“从严治院”的要求,积极培育司法廉洁文化,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切实做到警示教育到位和监督管理到位,不断提高法官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要持续开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实践活动,增强法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创新和加强审判质量管理,确保司法公正。要推广建立全国统一适用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创新和加强审判效率管理,促进司法高效。加强审判效率管理,就是要充分运用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科学调度审判工作,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加快执法办案进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发挥其最大效能。加强审判管理,对各业务部门和广大法官来说,既有他律,也有自律。他律是自律的保障。他律要靠自律实现。严格的管理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让法官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自觉自愿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审判执行案件。因此,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善于运用思想教育、文化熏陶、人文关怀、激励感召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法官进行教育关怀,引导法官认同审判管理,加强自我管理,从而使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成为每个法官的思想准则和自觉行动。要通过管案改进法官的司法作风。借助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监控,督促法官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文明司法,改进司法作风。通过对案件服判息诉率、申诉再审率等指标的考察,引导法官发扬司法为民、热情服务的优良作风,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要通过管人促进执法办案工作开展。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都要以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为导向,进一步增强法官参与管理的意识,提高司法能力,从而使审判管理更加顺畅,使管案与管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要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保障。要把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互为促进,相得益彰,为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提供有力保障。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政党的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努力形成加强学习的长效机制。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要引导法官把读书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品位。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职责与勇于担当。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诺。在社会的舞台上,每种角色往往意味着一种责任。当我们在承担一项责任的时候,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也意味着获得回报的权利。社会在发展,责任内涵也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赋予责任日益丰富的时代内容。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充分发管辖审判职能作用,在实现能动司法中体现法官的人格魅力

    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队者,在现代国家中,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加以适用,从而化纷止争,这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是设置司法的基本目的。通过惩治刑事罪犯,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也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平息和化解各种社会利益纠纷和冲突,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司法延伸服务就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手段。法院要充分运用自身人格魅力和能力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促发展。

    (四)强调和发展法院“廉洁”文化,是构建法官人格魅力群体最有说服力重中之重

    法院文化的重中之重就是法官应有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一旦我们法官人人都确立这样的核心价值观的话,你想腐蚀他都腐蚀不了,这就是文化魅力和法官个人魅力的所在,这比制度和纪律都要好。倡导廉政勤政、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一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全员性的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官的共同参与。没有各级干部的积极带头,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应有的功效和有力的组织保证;没有法官的积极参与,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因此,领导干部是法院事业的中坚力量,同样也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在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要求法官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法官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激发法官参与法院廉政文化活动的热情,只有领导与法官在共同参与中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才能产生共振、共鸣,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才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二是廉洁自律,培养公正、廉洁、为民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法律、制度、纪律可以约束人的言行,但绝不可能塑造人的灵魂,要规范法官的执法行为,必须打牢职业道德之基。客观公正是法官职业的道德底线,突破这条底线就意味着失去职业道德,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的培育,使法官不仅具备公正、廉洁、智慧、正派、坚韧等高尚人品,还具有善良、同情、豁达、克己、奉公等宽广情怀,以及高尚的人文精神,自觉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真诚地关怀人的自由和平等,实现社会的和谐。要求每名法官以善良的人性,从灵魂深处萌生追求公平公正的动机,自觉尊重他人的价值。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的提升,使每名法官视公平公正为天职,从而在行动上自觉恪守公正、廉洁、为民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是英雄辈出的时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是时代的先锋、社会的典范、人民群众的楷模。他们来自基层、来自群众,平凡之中见伟大,关键时刻显本色,可亲可敬可信可学,在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他们站在时代的前列,服务人民、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爱岗敬业,集中体现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要求。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法院文化建设需要大量涌现出这种“正能量”,我们需要这样的代表人物,如优秀法官宋鱼水、陈燕萍等众多先进典型,她们在方方面面上为广大法官作出了表率,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法官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但她们只是我们法官群体中的一部分人,我们需要大量涌现出这样的先进人物,在现实社会中形成规模,成为社会主流的群体形象。我们大力学习和宣传先进典型,这也是我为什么提出要努力塑造法官人格魅力群体的关键所在。一个个响亮的名字,在祖国大地上广为传颂,形成了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社会氛围。在于充分运用先进的文化力量强化价值观念、打牢思想基础、激发队伍活力、宣传法院工作、树立法院形象,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使法院文化建设成为传承司法文明的载体、展示司法形象的平台、促进司法工作的动力。人民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必须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确保为广大干警所认同,使之成为思想准则和行为指南,引导全体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坚决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的影响,切实端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广泛开展向宋鱼水、陈燕萍等重大典型以及身边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的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

    老子认为:“上善若水。”人若能做到象水一样:居于低洼之处而虚怀若谷,处于深潭之中而宁静致远,与人交往如水滋养万物而不求回报,言辞如水般澈而诚信守诺,为政若水般善于洗除污垢而有条有理,行事如水般威力巨大而无所不能,行动善于顺应天时。这就是我们今天塑造法官人格魅力群体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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