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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3-09-24 09:16:35


    2013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吉林省调研时强调,各级法院要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紧密联系实际,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努力实现公正司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权益,为建设法治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就法院当前工作,周强指出,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上来。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努力实现公正司法。推进公正司法,最重要的是严格依法办案,同时要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并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要扩大司法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司法、了解司法,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笔者将就司法公正的内涵,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以及新形势下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建议作一简要阐述,以供商榷。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2、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3、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4、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5、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建议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如何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具体途径和保障是什么?

    首先,确保司法公正,要从人的思想教育抓起,观念的转变是根本的转变,有什么样的思想,才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有把“三个有利于”放在首位,只有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从维护和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出发去理解和执行法律,才能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才能不计个人名利得失,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另一方面看,有些法院职能之所以发挥得不好,有些法官之所以不能公正执法,甚至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思想教育这个中心环节。一些法官放松了自己的世界观改造,把手中掌握的执法权、自由裁量权向“功利”偏移,从而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案不公,损害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由此,也充分说明了抓公正先抓人,抓人先抓思想的重要性。 

    其次,确保司法公正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约机制。目前应建立健全五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用人机制。成事在人,人是关键。要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改革的法院的人事制度,实行人才合理流动,重点岗位轮换,热门单位交流。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真正让那些能公正执法,能严肃执法的“人才”坐“正座”,上“正席”。 

   二是自我约束机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让直接办理某个具体案件的某个审判人员独立行使,而是把国家的审判权赋予由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等组成的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在正确理解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才能有效地保障裁判的公正。 

   三是审判公开制。公开才能增加法庭审判的透明度,才能使司法审判置于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这应视为一条法定原则。因为公开审判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六月十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宣布:从即日起,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入第一中院法庭,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韵案件,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各负其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四是岗位责任制。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及各审判组织有什么职责,有什么权限,要进一步明确、规范。通过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五是审判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必须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应自觉接受党委、人大部门的监督。同时,人民法院既应严格按照法律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又应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应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此外,在法院内部,也应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既要监督案件管辖、立案和收费情况,又要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主体认定、适用法律和审限情况。既要监督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又要监督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执行。如有的法院推出了案件督办卡制,有的法院建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了举报电话,有的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一些执法监督员,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都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再次,确保司法公正,还要敢于查处那些违法违纪枉法裁判者。在不少单位虽然监督措施不少,但落实不力。举报箱、举报电话形同虚设,原因就是群众的举报没能很好落实。因此,我们在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对举报内容认真查处,真追实究,并把举报内容、查处落实情况分门别类,定期公开公布,做到查处有结果,件件有回声,对于枉法裁判者,对于造成错案或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也要敢查、敢追、敢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改,有错必纠,让犯错者受到警示,让无错者接受教训,杜绝或减少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对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的,还要予以法律制裁,清除出法院,以纯洁法官队伍,不能让害群之马干扰公正司法。 

   总之,确保司法公正,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才能树立起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人民法院也才能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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