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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力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原则
作者:汪喜太 发布时间:2013-07-29 15:00:25
权力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对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是否合法实施的检查和督导以及纠正活动。权力监督在反腐败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功能。一是预防腐败的关键,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教育是基础,领导腐败首先是思想认识出现了偏差。思想防线的形成取决于思想教育的扎实有效,而思想教育的成效又取决于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的监督。监督能促进教育和制度的落实,提升教育质量和制度执行力。制度是监督的依据和标准,制度科学严密,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监督才能增强刚性和强制性。二是能够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各种监督制度进行有效监督,使权力公共行使者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谨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一旦发现权力偏离预定的轨道,则迅速作出反应,并按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矫正和调整,避免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三是能够总结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改进权力行使方式,减少腐败机会。从而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权力科学运行。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公共权力机关,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更是我们的永恒追求。那么,我们通过权力监督来促进司法公正应注重哪些原则呢? 第一、通过权力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应注重司法程序监督的原则。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根深蒂固。随着现代法治进程的加快,虽然程序公正的价值日益凸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程序公正的理念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权力机关也同样如此,对程序公正的监督也不是十分到位。近几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因此,法官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观念,则法官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作为利于主张权利人的裁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体公正是相对的。但是,程序的公正却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提供多少证据,无论案件的繁简,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如果在审理案件中是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的,从法律意义来说我们就相信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 第二、通过权力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应注重对人的监督的原则。权力机关应将重心从对具体事务的监督转化为对人的监督。权力机关根据群众的来信来访或者人大代表的议案中发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以至于造成冤假错案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进行调查,或者由权力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权力机关也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有关方面人员陈述和意见的方式查明违法行为的真相,经查证属实,可通过法定程序罢免其审判职务。通过这一过程可以看出,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机关应该认真履行其职责。权力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及冤假错案,以维护司法的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是司法工作者,如果过分强调对个案进行监督,即使监督成功,也只是个案得到了纠正,并很难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第三、通过权力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注重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原则。对权力的监督应是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要把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各监督形式优势的基础上,使各种监督形式互相补充、协同作战,形成一个系统严密、立体式的监督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权力监督的有效作用。 第四、通过权力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应注重间接性监督的原则。间接性,是指权力机关在行使其对法院的监督权时,主要是尽可能的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的目的,而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也不能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更改。即使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只能对该审判人员依据一定法定程序予以罢免。也不能对该案件的裁判结论径直进行纠正,只能建议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复查和自行纠正。更不能以监督为名通过人大决议,对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从而损害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权力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促进司法事业向着廉洁、高效、公正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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