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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撞死人酿惨剧 被判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11-14 15:21:21
本网讯(桂宝珊) 俗话说,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东乡一男子抱着侥幸心理偏偏就在朋友喜宴喝完酒回家的路上酒后驾驶摩托车,最终导致发生他人死亡、自己和子女受伤的惨剧。11月12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饶鹏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5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饶鹏飞无证、醉酒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儿子饶洋、其女儿饶园沿东乡县2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途经东乡县208省道214KM+10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路边的行人陈正东发生碰撞,造成陈正东当场死亡,饶鹏飞、饶洋、饶园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饶鹏飞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85mg/100ml。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饶鹏飞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饶鹏飞华于5月9日8时许到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饶鹏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鹏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饶国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法院也认为,被告人饶鹏飞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饶鹏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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