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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情变”对簿公堂 同居32年被判解除
发布时间:2013-11-13 11:46:10
本网讯(钟宜华 罗望明) 一对表兄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32年后两人因“情变”对簿公堂。11月13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卢玲英与被告熊骆生的同居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卢玲英(化名)的母亲和被告熊骆生(化名)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俩人经双方父母的撮合而相爱,于1981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和办理了酒席,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88年6月、1999年7月先后生育两个女儿。自从2006年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后,双方为此事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3年9月,原告卢玲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1年起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应以判决的形式予以解除。对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也一并作出了处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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