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王炳亮) 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经过诉讼获得汽车挂靠的公司赔偿后,汽车挂靠的公司向车主行使追偿权未果,诉至法院。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经调解,车主陆向全限期向汽车挂靠公司百色宏运汽车公司田阳分公司偿付239568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447元。
2007年4月,翟玉美因交通事故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陆向全、百色宏运汽车公司及其公司田阳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陆向全赔偿翟玉美各项经济损失295240元,百色宏运汽车公司及其公司田阳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陆向全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翟玉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陆向全共支付60000元给翟玉美,因百色宏运汽车公司及其公司田阳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余款及执行费全部由田阳分公司支付 ,即田阳分公司实际支付给翟玉美赔偿款239568元。田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将陆向全诉至田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办法官向陆向全送达诉讼材料时,了解陆向全因此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一时难以在短期内还清上述款项,并保证要通过努力工作,将欠款尽快还清,要求公司能谅解。陆向全这一真诚表态得到公司的谅解,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限期偿付赔偿款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