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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款未付清 双方争执诉公堂
发布时间:2013-10-30 14:31:36
本网讯(黄安 史海燕) 购车款不负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余款44余万元及违约金。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沈阳市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给原告某客车有限公司。 2011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8份汽车产品买卖合同,合同对车辆型号、车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作了约定。另外合同还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买方(被告)均按分期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到期付款,买方逾期付款达30日以上,分期付款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卖方(原告)有权要求买方(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车款,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额 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各类客车共19辆,合计总货款3830998元,被告自2011年1月份开始至2012年8月期间共付给原告货款计3381671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49327元。最后两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该两份合同约定客车的交付时间分别为为2012年5月30日、2012年8月8日,被告最后一次付车款的时间为2012年8月1日。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被告订购的19辆客车交付给被告,理应获得相应的价款,被告收到原告的车辆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购车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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