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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为躲债将房产登记他人名下 如今反目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3-10-28 10:19:33
本网讯(何徽) 老爷子生前与小舅子关系很好,为了躲避债务保留房子,悄悄将房子登记在小舅子的名字上,小舅子去世后,两家反目,一起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就产生了。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浦北县小江镇某路1189号第七、第八层房屋属原告龙金凤、张一波、张二波、张三梅、张四梅所有。 张保利与龙金凤是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二男四女六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张一波、张二波,女儿张一梅、张二梅、张三梅、张四梅。原告李梅子1997年与张一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登记结婚。1998年张保利及其家人在浦北县小江镇解放某路1189号建成一栋八层房屋,房屋建好后由张保利及其家人居住和使用,1999年以张保利之名登记入户,注明的共有人为龙金凤、宁远洋、宁远来、张四梅。由于欠林氏竟的债务,2002年1月29日,张保利将上述房屋一至六层及地下室出让给林氏竟抵债,第七、第八层留作自用,因尚欠其他人的债务,为逃避债务防止房屋被抵债,张保利在将一至六层及地下室抵债给林氏竟的同时,还一并将七至八层转到林氏竟的名下。一至六层及地下室被抵债后,张保利及其家人在第七、第八层居住。2004年9月13日,张保利弄虚作假虚构内弟龙基民与林氏竟买卖第七、第八层房屋的事实,将房屋转入龙基民之户。房屋转入龙基民之户后一直是张保利及其家人居住和使用,所有权证也一直是原告方持有。张一梅、张二梅明确表示放弃权属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的浦北县小江镇某路1189号号第七、第八层房屋虽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龙基民,但龙基民并无合法取得根据,且该房屋整栋八层是张保利及其家人所建,建好后一直是张保利及其家人居住和使用,由于张保利欠有他人的债务,一至六层被抵债后,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张保利弄虚作假虚构买卖事实,将第七、第八层转入龙基民之户,龙基民只是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实际所有权人仍是张保利夫妻及其子女。建房时原告李梅子尚未与张一波登记结婚,且不具有买卖、继承、受赠、共有等情形,因此,原告李梅子对涉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由于张保利已死亡,且张一梅、张二梅明确表示放弃权属主张,因此,涉诉的浦北县小江镇某路1189号号第七、第八层房屋属原告龙金凤、张一波、张二波、张三梅、张四梅所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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