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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 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11 15:26:36
本网讯(冯艳) 妻子离家返乡6年多,并与他人同居生子。丈夫多次寻妻无果,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龚运禄与被告肖巧云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小超、小昱随原告龚运禄生活,由被告肖巧云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两个儿子,每人每月300元),直至每个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1998年3月,广西博白县的青年男子龚运禄经人介绍与浦北县的肖巧云认识。相识10多天的时间,两人便于同年3月11日到博白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妻子分别于1998年、2003生育儿子小超、小昱。2006年至2007年间,肖巧云离家出走与龚运禄分居生活至今。肖巧云回到家乡浦北县某镇与一男子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了两个小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3月相识,不到一个月便于同年的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虽然生育了儿子,组建了家庭,但被告没有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于2006年便离家出走,与原告及儿子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小超声明其愿意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由于被告离开原告家已多年,与儿子小昱间缺乏感情上的交流及沟通,小昱出生至今长期在原告家生活,因而,小昱跟随原告生活较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不直接抚养儿子,依法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鉴于被告是农村妇女,可酌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两个儿子,每人每月300元)为宜,直至每个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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