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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暑假被雇为童工 操作机器受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11 11:00:16
本网讯(伍江林)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十六岁的童工由于生活经验缺乏,很容易在工作当中受到伤害。近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童工在工作当中受到伤害的案件。 2012年7月,还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蒋军建放暑假了,蒋军建便到父亲打工的顺达公司找父亲。顺达公司的老板见蒋军建闲来无事,便和蒋军建的父亲商量是否让儿子到公司上班,起初父亲认为孩子还在读书,不打算让他工作,后来经不住老板的劝说,同意让孩子在公司的厂里当学徒。蒋军建上班后几天,轮到蒋军建上晚班,蒋军建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双手被卡在机器里面动弹不得,由于机器的升降机升降开关损坏,无法正常将机器升起,直到工厂的另一名职工赶到,将升降机的开关修好,蒋军建的双手才被拿出来。蒋军建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医院住了40多天后才出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顺达公司的老板在蒋军建住院期间垫付了医药费,但双方就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2013年6月,蒋军建诉至法院要求顺达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顺达公司招雇未满16岁的原告到其工厂上班,属于非法雇用童工。原告在上班时被原来已损坏的操作机器压伤,原告在操作上并没有不当,因此,被告顺达公司存在对设备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和非法招用童工并且未经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责任,故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多元。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非法雇佣童工不仅在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童工的身心受到伤害,最后还得承担自己种下的恶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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