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晏胜民) 到超市如厕意外摔伤,如厕者起诉超市。11月8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富源超市赔偿原告黄秋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9405.58元中的60%即19762.23元。
2012年11月30日,黄秋林在富源超市内使用洗手间时,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随即黄秋林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并入院进行了切复内固定术。原告黄发林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12891.88元。2012年5月2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事后,黄秋林与该超市进行交涉,要求超市兑现承诺,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超市未放置警示标志、安排保洁人员清洁整理,其管理中存在的欠缺导致黄秋林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黄秋林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未能注意地面情形,确保自身安全而跌倒,自身存在不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判令超市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法院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405.58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