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婷婷) “一周前为什么要打我父亲?”男子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同村的刘绍仟,记起父亲与刘绍仟往日恩怨顿时怒火攻心,将刘绍仟按倒地上,将其打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刘榜华赔偿原告刘绍仟经济损失2849元。
原、被告均是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三联村村民。2013年3月23日,原告刘绍仟与被告刘榜华的父亲刘佐佳因坟地问题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刘绍仟用手将刘佐佳推倒在地。2013年4月2日,刘榜华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原告,刘榜华上前质问原告,一周前为何打其父亲刘佐佳。随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打斗中刘榜华将刘绍仟按到在地,将其打伤。原告刘绍仟当天报警,并到医院住院治疗10天。治疗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223.6元。另查明,事发后2013年5月18日,原告与刘佐佳因为坟地的事情还发生了一次肢体冲突,双方均受伤,当时经派出所调解,要求双方各自医疗费各自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和睦相处,在遇到纠纷时,双方本应采取理智、冷静和克制的态度来协商解决问题。原告受伤是原、被告因坟地纠纷引起,原告及被告刘榜华在此次纠纷中对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确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榜华承担主要责任,即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60%的经济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港南法院确认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74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748元×60%=284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以及被告刘佐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