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一男子驾驶重型牵引车因操作不当,追尾一辆普通客车,导致四车连环碰撞,最终造成三车被烧毁、另一车受损坏以及银石皓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车主及司机共同赔偿原告银石皓受伤住院所花费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796.7元。
2010年12月18日,被告周春芳驾驶重型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210线由南丹往贵州方向行驶,行至2668公里加950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尾部,同时碰撞对向驶来的重型厢式货车,大型普通客车尾部被追尾后失控往前滑动,碰撞其前面停在右侧路边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四车连环碰撞后三车被烧毁、另一车受损坏以及银石皓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春芳负该事实的全部责任,银石皓不负该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银石皓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身体却在事故中遭受多处创伤,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周春芳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昌金运输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车主,依法应与被告周春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春芳赔偿给原告银石皓损失费140 796.7元,由被告昌金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春芳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