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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驾需谨慎 肇事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6 10:05:56


    本网讯(李霆)  在驾驶途中,把车辆换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换驾人员和司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月4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对原告曾东诉被告王道友、陈登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审理,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王道友赔偿原告曾东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93469.40元。被告陈登英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月1日,原告曾东打电话给被告王道友请其联系包车到泼机镇金竹林,约定包车费为200元。被告王道友向其朋友被告陈登英打电话商谈,被告陈登英同意后便驾驶属其所有的无号牌“长安”牌微型客车(车架号:LS4ASB3RXBA129995)将原告曾东、被告王道友接出并从镇雄县城驶往泼机镇。途中换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王道友驾驶。当天下午该车仍由被告王道友驾驶从镇雄县泼机镇返回镇雄县城。晚上21时许,车行至镇毕路大石头路段时驶离公路有效路面边缘侧翻到公路左侧坎下,致使被告王道友、乘车人曾东、被告陈登英等人受伤及该车部分损坏。当晚,原告曾东被送入镇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3日出院,住院94天用去医疗费用12924.40元。

    后曾东在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经鉴定曾东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用约为4000元。

    2012年7月17日,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镇公交事认字(2012)第4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王道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曾东、陈登英等人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道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驾驶中也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所驾驶被告陈登英所有的无号牌“长安”牌微型客车(车架号:LS4ASB3RXBA129995)行至镇雄县镇毕路大石头路段时驶离公路有效路面边缘侧翻到公路左侧坎下,致使驾车人被告王道友、乘车人原告曾东、被告陈登英等人受伤及该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王道友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原告曾东、被告陈登英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但被告陈登英明知被告王道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被告王道友驾驶有过错,对原告曾东因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被告王道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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