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南丹县一女子在外做矿生意,拖欠他人矿款50万余元,债务人多次追讨未果,将该女子及其丈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所欠款项。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女子及其丈夫偿还被告矿款535768元。
被告莫琴分别于2000年6月30日及2000年7月30日向原告南丹县一矿业公司购买铅锑精矿产品,购走原告价值565280元的铅锑精矿,其仅支付矿款29512元,尚欠535768元。2002年1月8日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写明其欠原告铅锑精矿款535768元,并承诺待其工厂“恢复生产后及时还清”。谁知,莫琴并未按照约定偿还款项。黎忠系莫琴丈夫,原告认为莫琴所欠款项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莫琴与黎忠共同偿还所欠欠款535768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莫琴在实施购买铅锑精矿进行经营行为时,其与被告黎忠属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因此,被告莫琴所欠原告535768元矿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莫琴与被告黎忠共同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