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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贩毒盗窃 男子不思悔改五次入狱
发布时间:2013-11-07 11:11:43


    本网讯(蒋德春)  2013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迎来了一位“常客”——被告人班强,一位34岁的男人。自1999年起,这已经是他第5次走进刑事审判庭,而他这次处罚的罪名是盗窃罪。

    在此之前,被告人班强已先后4次被判入狱,分别是:199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1年7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这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田林县公安局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强、卢有文于2013年4月27日14时许,窜到田林县城新昌花园28号的建筑工地内,将用作建筑外铁架的钢管89条盗走,雇请三轮摩托车拉到废旧收购店出售,得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的89条钢管价值1635元。案发后,被盗的钢管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强、卢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63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强、卢有文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班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卢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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