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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宿舍内刺伤两同事 赔偿后获原谅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11:55:43


    本网讯(江颖蓉)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锦栋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景栋因日常工作交往中与被害人林祖演、郑君产生矛盾。2012 年3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景栋在公司宿舍内与被害人林祖演发生口角后,手持匕首将被害人林祖演刺伤,随后又将被害人郑君刺伤,导致被害人郑君轻伤。同日23时许,被告人张景栋被沙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景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景栋家属赔偿被害人郑君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景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景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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