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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期内伤害他人致死数罪并罚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3-11-07 10:41:24


    本网讯(廖锐琼)  服刑期间因积极改造被假释,出狱后为了所谓“义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对被告人樊海的假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樊海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今年27岁的樊海是桂平市木乐镇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1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因积极改造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

    今年4月5日18时许,与樊海同村的樊某偶遇吴某,两人曾因赌债纠纷结下仇怨,樊某怀恨在心,一直伺机报复。于是樊某立即通知樊海持刀前往,与其一起打吴某。樊海为了所谓的兄弟“义气”,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赶去与樊某汇合。随后,樊海用菜刀、樊某用锄头共同对吴某进行砍打,致使吴某臀部、足部等多处受伤。后因路人发现并呼救,樊海与樊某即逃离现场。吴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导致外伤性急性心源性猝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樊海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用刀砍伤被害人,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海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樊海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同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二十日,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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