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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班长不预支工资 男子借酒行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13:38:02
本网讯(吴升攀 黄丽丽) 俗话说:酒壮怂人胆。焦祥威酒后找班长预支工资,因双方谈不拢,借着酒劲,焦祥威用啤酒瓶把班长给刺伤了,因此,其不得不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负责。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焦祥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2年11月1日22时许,焦祥威与杜建壮酒后到贵港市扬翔饲料厂宿舍楼向在该厂工作的班长周善东预支工资,因周善东不肯预支,两人觉得很生气,于是两人即与班长争吵并动手起来。愤怒的焦祥威一时失去理智,借着酒劲,从地上拿起1个啤酒瓶敲碎后向周善东身上刺去,致使周善东的脸部、胸部等部位被刺伤。经鉴定,周善东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焦祥威支付周善东医疗费人民币9475.98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焦祥威与被害人周善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焦祥威赔偿周善东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履行完毕。周善东对焦祥威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焦祥威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祥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祥威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焦祥威在案发后没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识,无自首情节,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焦祥威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本案的证据反映,被害人并无拖欠工资等引发案件的过错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焦祥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焦祥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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