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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桌上起争执 男子推倒牌友致重伤获刑赔钱
发布时间:2013-11-07 09:45:58
本网讯(王莉 林敏) 因为打牌与其他牌友发生争执,贵港一男子动手推倒牌友致重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李明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389.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明尧在桥圩镇永梧村324国道旁的阿凤雪糕雪条批发店前与吴国荣发生口角、争打,在两人推扯的过程中,李明尧将吴国荣推倒在地致吴国荣头部受伤。经鉴定,吴国荣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吴国荣受伤后被人送到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12381.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荣诉称其被被告人李明尧打伤后被送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因伤情太严重,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因其没钱继续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到私人诊所治疗,造成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9752.4元、误工费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636.2元、伤残赔偿金3184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3964.8元,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李明尧赔偿,并当庭提供医院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李明尧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推到被害人,是被害人喝多酒追上去打其,其只用手挡开被害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只愿意赔偿被害人持有医院正式发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吴国荣的陈述、被告人李明尧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互相印证,证实李明尧和吴国荣在互相推扯的过程中,李明尧将吴国荣推倒在地致吴国荣头部受伤。所以,对被告人李明尧提出没有推倒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明尧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荣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参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被告人李明尧致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荣,造成吴国荣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2381.9元、误工费636.2元(15480÷365×15)、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40×15)、护理费636.2元(15480÷365×15)、交通费15元×3人×3次=135元(酌情给予),五项合计人民币14389.3元。对于原告人吴国荣请求交通费损失500元,因其未提供关于交通费损失的证据,但考虑到原告人吴国荣到医院住院治疗,客观存在交通费损失的事实,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按三人次给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国荣主张残疾赔偿金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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