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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利息不明 出借人请求支付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06 10:12:23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龙玉因开办花炮厂急需资金向朋友熊华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约定月利息0.015元。龙玉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熊华借款40000后就一直未付剩余借款,后熊华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龙玉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龙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熊华借款本金60000元。驳回原告熊华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0年5月4日,被告因与原告之子熊萍合伙开办花炮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0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上还约定月利息0.015元。2011年5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40000元给原告。后被告龙玉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就借款事项达成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已偿还40000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剩余借款本金应为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0.015元,既非法定称谓也非习惯称谓,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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