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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辩称受人胁迫打欠条 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30 09:08:05


    本网讯(龙火星)  在诉讼过程中,欠条是最直接的证据,若无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则应作为定案的依据。10月29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退伙纠纷案,对于被告郭勇辩称的欠条是受胁迫所出具的主张不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郭勇偿付原告曾泰明12万元。

    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从2010年起两人合伙经营生意。今年初,两人决定拆伙,由被告一个人继续经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25万元的欠条,并且约定了付款时间。后来,原告开具了一张13万元的收条,请自己弟弟前去收款,被告也当即付了13万元。余下12万元原告多次催收均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受胁迫而出具的,并请自己的朋友王冬林作证。王冬林证实,在欠条出具前半个月,双方在饭店吃饭时,为结算的事情发生过争吵,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证人王冬林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该欠条是受胁迫所出具,故不足以推翻该欠条;况且,事后原告派人去收款时,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即进行了付款。该欠条应作为定案依据,故对于被告辩称欠条是受胁迫所出具的主张不予以支持,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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